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从李某某信用卡诈骗案看恶意透支与拖欠信用卡行为

2014年3月18日,李某某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并提交了相关资料。2014年4月18日,银行向其发卡,卡号为6253360000200252,授信额度为人民币3万元。李某某自2015年1月5日至4月9日先后使用改卡为其工作的车友会购买物品透支消费四笔,共32986.5元,当日还款3000.0元,尚有29986.5元透支本金未还。后该车友会将购物钱款支付给李某某,但李某某并未用于偿还该金穗贷记卡的透支。之后,发卡银行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及当面催收的方式向李某某催收欠款,李某某仍未归还。截止2015年12月2日,该金穗贷记卡共拖欠本金29766.94元,利息3319.21元,共33086.15元。2015年12月22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工作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

【调查与处理】

2016年9月4日,李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判处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律分析】

1.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工作人员多次电话、短信及当面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信用卡管理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分析其行为,首先李某某在透支信用卡之后,已收到车友会使用该信用卡购买物品的金额,此时,李某某未用于偿还金穗贷记卡的透支,且在发卡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可以认为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次,李某透支金额本息共计33086.15元,已构成《信用卡管理解释》第六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综上所述,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李某某的诈骗行为属恶意透支信用卡行为,除此之外《信用卡管理解释》第六条对主观是否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还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逃避银行催收的;(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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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李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其实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随着各发卡银行对于信用卡审批办理程序的简化和申请人个人资信状况审批门槛的降低,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办理信用卡,由此导致各种透支信用卡,信用卡套现等行为出现的频率直线上升。司法所亦接到不少银行请求协助办卡人尽快归还信用卡欠款的电话。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恶意透支或拖欠信用卡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具有一定“普遍性”,部分民众是出于办理信用卡过于方便,同时办理多张信用卡,“拆东墙补西墙”,最后形成恶性循环,导致个人经济收入无法归还信用卡欠款;还有部分民众则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轻信只要更换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就束手无策,最后不了了之;更有甚者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犯罪。因此该案可以起到教育民众,提高法律意识的良好作用,实现解决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二是充分发挥微信公众号这一新媒体平台,推送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及刑罚适用规定,具有良好的示范教育意义,创新传播途径,增强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使公众对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问题有了更深刻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