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白女士于2013年11月12日在西宁市城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某4S店购买一辆某品牌轿车,车辆手续办理完共计58万元。2015年9月3日,白女士在驾车行驶过程中突然听到一声异响,白女士立即停车查看,发现车体下方流出大量机油液体,随即拨打救援电话后车辆被拖至该4S店检查,检查中发现发动机穿缸,4S店工作人员称要与厂家联系。半个月后,4S店工作人员称车辆故障情况以影像方式发送厂家,厂家判断可能是发动机进水造成连杆变形导致发动机穿缸,需要更换发动机。白女士要求4S店出具厂家鉴定报告,但4S店拒绝出具并提出维修方案需要更换发动机,费用大约26万元需白女士自行承担。白女士认为该车辆质保三年,自购车后严格依照保养要求在4S店定期保养,车辆行驶不到两年,行驶才4万公里,出现如此严重的问题明显是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更换发动机的巨额费用不应让消费者承担。经多次协商无果后,消费者便投诉至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消费者协会。

车辆故障引纠纷 法院判决终维权

【调查与处理】

东川消协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进行事件调查,并实地了解情况,4S店表示经厂家检查发现该车辆发动机爆缸属于发动机进水造成,但是消费者对此结果表示不认可,要求公司出具有法律效应的鉴定报告。对此,4S店售后经理解释该公司只是品牌车辆授权经销商,不具备任何出具有法律效应的鉴定报告资质,并且该公司也多次积极与厂家技术部进行沟通反馈消费者诉求,厂家回复也是无法提供技术报告或技术鉴定。经消协多次调解,厂家最终出具了相应的技术鉴定报告,但消费者始终认为是车辆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同时不认可厂家所出具的鉴定报告,经多次调解,双方分歧仍然较大,达不成一致协议后,终止调解,并建议和支持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院一、二审审理,2016年6月16日,西宁市人民法院二审做出终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规定》等相关法律判决4S店为消费者免费更换车辆发动机,消费者胜诉。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根据家用汽车三包责任第十七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保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日起计算。”第十八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保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典型意义】

家用汽车类投诉近年来成为消费者投诉中的热点,同时也是消费者投诉和消协调解的难点。主要因为一是消费者在购买家用汽车时,不注意阅读汽车买卖合同的条款内容,如保养、维修以及双方权利责任,容易在汽车发生质量或者售后服务问题时,造成分歧;二是汽车销售方在汽车买卖合同方面并没有统一的规范合同,都是厂家或者汽车品牌企业自己拟制的格式合同,在其内容较容易规避自身责任,反而加重消费者责任;三是家用汽车在发生质量问题时,技术鉴定方面存在取证困难、费用高昂的问题。因此,此案件通过法院诉讼的途径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也向销售企业敲响了警钟,对于提振消费者的消费信心是很有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