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10日5时42分许,在南京市六合区葛关路与葛中路路口,因南京六合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称六合广电网络公司)架设在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南京供电公司(以下称南京供电公司)竖立的输电线路铁塔上的光缆线垂落,遇张某某驾驶皖M×××××号二轮摩托车沿葛关路由西向东行至此处,被垂落的光缆线连人带车绊倒,造成张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24日死亡。
【调查与处理】
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十大队勘查认定,张某某无明显过错行为。事发后张某某近亲属将六合广电网络公司和南京供电公司诉至六合区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约84万元。六合法院一审判决南京六合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彭正美、顾洪秀、张巧云、张涛赔偿829970.5元。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前段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本案中,光缆系垂落的悬挂物,其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推定过错责任。在案件处理的过程涉及到的焦点问题如下:一是关于过错责任的认定,什么情况下六合广电网络公司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什么样的证据足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如果六合广电网络公司仅仅举证证明自己正常开展了日常巡查工作,是否就“没有过错“?作为事故元凶脱落光缆的所有人开展日常巡查工作是其基本义务,但考虑到现实情况,要求该公司不分时段地看守每个路口上空的线路,既不经济也不现实,正是因为各路口上空线路关系到公共安全,因此,对该公司的注意义务应严格要求,不应当仅仅局限于日常巡查,而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事发前涉案光缆线的临空高度是否符合相关规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设置并完好保存警示标志或反光标贴等等,应认定为“不能证明没有过错”。因此该公司应当对张某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二是被告主张因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责任其认为“案涉光缆线并非自然垂落,交警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及皖L×××××号和苏A×××××号两辆嫌疑车辆,只是现有证据不能最终确认是哪辆肇事车辆,故申请追加该两车驾驶人和车主为共同被告,若无法区分实际侵权人则由该两车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后段规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尝。现有证据并不能表明是否存在实际侵权人,即使有实际侵权人也无法确定是谁?这亦表明物件所有人相较于其他可能的责任人,其责任范围广而责任程度重,原告直接向电缆线的所有人主张损害赔偿并无不当。三是南京供电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南京供电公司辩称(1)我公司不是案涉光缆的使用人或所有权人,对涉案光缆不负有管理义务,故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2)对于六合广电网络公司同杆架设光缆线的行为,我公司没有收取费用。一审法院认为南京供电公司为六合广电网络公司提供悬挂线路便利,本身没有过错,也无证据证明其对本案事故发生存有其他方面的过错,故其在本案中不承担侵权责任。四是具体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告主张赔偿各项损失901430元, 护理费,因无实际损失,法院不予支持;车辆损失,因无证据证明损坏程度及数额,法院也没有支持。
通过这个案子我们知道被告六合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承担的是推定过错责任,我国侵权法中,侵权责任主要分为三种,分别是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最为常见的是过错责任,即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承担责任,本案中适用的责任是推定过错责任,即先推定你有过错,若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推定过错责任的适用情形有如下几种:1、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2、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3、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4、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5、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6、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7、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8、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后段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上八种情况都和本案中法院认定的责任承担一样属于推定过错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
案例中被害人的死亡给了我们很多警示。
一、公司、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如遇到设施需要搁置或者悬挂一定要严格充分的注意到自身的注意义务,尤其是很多涉及公共安全及不特定群众的安全时,更要如此以防止这类悲剧的再次发生。
二、如果有其他责任人的也不必然导致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用承担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该条亦表明物件所有人相较于其他可能的责任人,其责任范围广而责任程度重。
三、有针对性地运用好以案释法方式开展普法宣传案就其法律适用而言,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两个方面第一六合广电网络公司是否已充分证明了自己不存在过错,第二如果有其他侵权责任人,物件所有人是否还需要承担责任,根据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一审法院对过错认定及责任承担的主体都作出了说明及适用的依据,更结合案情形象的阐述了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等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