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认真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促进全社会遵法用法,近期,县财政局在微信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实施条例》学习宣传系列网络互动问答活动,会计信息化问题、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执行问题、政府会计核算问题及会计法律责任问题等内容与网友进行座谈交流,并就网友关心的“会计人员在操作中,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一般会计人员等会计行为主体对各类会计违法行为应当承担哪些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问题解疑释惑。

宜君县财政局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案例

【重点宣传内容】

1.如何理解单位负责人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答: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是对单位负责人在单位内部监督中的职责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不是单位负责人对自己直接从事会计工作,而必须通过有关制度委托、授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章办事,严格把关。要保证会计行为规范和会计资料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中充分发挥作用。可以说,只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真正起到“把关守口”的作用,财务收支中的任何违法违纪问题都会得到有效制止和纠正。因此,加强会计监督,对于单位负责人履行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重任,起到很重要的用作。重视内部监督制度建设的同时,应当支持、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会计人员撑腰,帮助会计人员解决履行职责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单位内部为会计人员实行有效监督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要以身作则,带头执法,不得干预、阻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更不能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应当行使那些法定职权?

答:(1)依据《会计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这是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的规定。

(2)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职权进行了详细规定。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利用新媒体所具有的独特优势,通过文字、图片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感染力、吸引力、渗入力,提高法治宣传教育效果。

二是结合当前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让会计法接地气,走进基层,接近群众,让群众了解会计,关注会计法,监督会计法。

三是通过扩大会计法知悉面,将会计工作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从而促进其依法行政、依法财政,体现财政立党为公,服务于民的根本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