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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17日,申请人黄某与被申请人中鑫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1.买受人购买商品房2幢第11层1103号房;2.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128.8平方米;3.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2472元,总金额318424元;4.买受人签本合同时一次性交房款300000元整,剩余房款18424元交付房产证时一次性付清。

申请人黄某对被申请人某公司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提起仲裁案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将300000元购房款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支付的方式支付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出具300000元房款的收条给申请人并加盖了被申请人的公章。2017年底,申请人前往购买的房屋时,发现该房屋已被案外人刘某装修入住。

另查明:被申请人开发的案涉项目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申请人黄某申请仲裁:一、裁决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购房款300000元并赔偿申请人300000元,合计600000元;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利息28000元。

【争议焦点】

一、本案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承担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还需要承担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中鑫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十日内退还申请人黄某购房款300000元并赔偿申请人黄某300000元,合计600000元。

二、被申请人中鑫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十日内支付申请人黄某利息28000元。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一、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 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上述赔偿是惩罚性赔偿,并不免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主张违约责任的赔偿责任。

【结语和建议】

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应当审查开发商的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只有商品房手续齐全才能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