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钱某某是嵩明县月家小学的在校学生,年仅12岁,正读五年级,是一名农村留守儿童,父亲因贩卖毒品被判无期徒刑,现尚在监狱服刑,母亲只得外出打工挣钱养家,钱某某与年迈的的爷爷奶奶相依为命。
2015年5月4日早上10点25分,钱某某抄近路从月家小学绿化带中跑过去操场上做课间操,不慎被绿化带中的三个大毛石跘倒,其肚子就磕在其中一个大毛石上受伤,钱某某受伤后回到教室趴在课桌上休息,由于年幼,虽然感觉肚子疼痛难忍,但当时老师询问她是不是很难受,钱梦茹还坚称能坚持上课的,直到中午12点放学,钱某某的爷爷去学校接到孩子时,才得知她受伤的事,并尽快的用脚踏三轮车将钱某某送到嵩明县医院救治。钱某某的此次伤害经医院诊断为:腹部闭合伤:脾破裂。医院为其做了脾破裂切除、脾种植、腹腔引流术。
【调查与处理】
钱某某受伤后,爷爷找到学校,请求赔偿孙女的损失,学校认为:钱某某虽然是学校的在校生,但是她自己不小心摔倒受伤的,学校没有对她实施过任何侵权行为,也不存在管理过错,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坚决拒绝其赔偿请求,爷爷听了学校的答复后也觉得孩子是自己摔伤的,学校好像是不应该有责任的,所以就放弃了通过诉讼维权,钱某某妈妈也从外地赶回来服侍女儿,看到女儿孱弱的身躯,紧锁的眉头,整日与各种药片为伍,目前不但不能正常上学,以后不知如何生存?自己作为母亲既没有能力保护好女儿,也没有能力为女儿讨个公道:没有钱——打不起官司;没有理——打不赢官司,一筹莫展,终日以泪洗面,年迈的爷爷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为了为孙女讨个说法,拖着年迈身躯开始上访,爷爷觉得:凡是法律解决不了的事,上访总会得到解决,因此信访不信法。
县信访局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在接访中得知此事后,迅速将此案交给了县法律援助中心,县法律援助依法受理并指派中心律师承办此案,初步认定月家小学及嵩明县嵩阳街道中心学校应承担一定责任,故说服钱某某家人不要继续上访了,而是通过法律途径处理此事,钱某某家人带着半信半疑的态度勉强同意通过诉讼途径处理,但提出家庭困难,没有钱打官司,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向他们讲解了《法律援助条例》,告之其不用交纳律师费,且可以申请法院减免诉讼费,在不用交一分钱的情况下,钱某某家人同意通过诉讼解决此事,但又提出钱某某伤未痊愈,故在起诉前,承办律师建议对钱某某伤情进行了鉴定,经法医鉴定钱梦茹的此次伤害达五级伤残,需后期治疗费4000元。
一切准备就绪后,承办律师代理钱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月家小学及嵩明县嵩阳街道中心学校共同赔偿钱某某的各项损失312042.5元,诉讼中,承办律师收集各种证据,证实学校教育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过错,由于承办人收集的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法院并没有采信被告的免责理由,依法判决月家小学及中心学校赔偿原告钱梦茹各项损失103148.86的20%,即币20629.77元。
一审宣判后,承办律师认为一审法院依照农业人口标准计算钱某某的伤残疾赔偿金不客观,判决学校仅承担20%的责任太轻,在征得钱某某母亲同意后,代理钱某某提出上诉,二审中,法援律师又收集了钱某某全家已农转城的证明,并提交了钱某某母亲在城市务工一年以上的证明等证据,二审法院均已采信,虽对学校的过错责任比例未改判,但改判被告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可支配收入赔偿钱某某各项损失61052.97元。
【法律分析】
本案系留守儿童校园伤害案件,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本案学校承担责任的条件是:存在过错。
本案钱某某的致伤地点是在学校绿化带内,绿化带属于学校教育设施的一部份,是否存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情形?学校对绿化带的管理是否到位?虽然学校坚称绿化带不属可自由通行的公共道路,且学校已和所有学生家长签订过《校园管理协议书》,明确约定:学生要爱护花草、树木,不得有任何破坏行为,如有发生,由家长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钱某某从绿化带内通行的行为就是破坏绿化带内花草树木的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害应由其本人及家长承担责任,但承办律师举证证实:绿化带内遗留下的三个毛石不属于景观石,存在安全隐患,且常有学生超近路从此绿化带内通行,绿化带内已留下明显的道路痕迹,但学校未采取更为有效的方式:如树立禁止通行告示、建造围栏隔断等方式对绿化带进行管理,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采信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学校承担了20%的过错赔偿责任,虽然比例有点低,但争取了二审法院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最大限度维护了留守儿童钱某某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近年来,在社会环境的变化和学校发展的同时,学生伤害事故频繁发生,给学生本人及学生家庭所带来的巨大不幸,同时给学校、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因此,一定要做到教育教学设施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并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这样才能尽可能地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透过此案警醒各位家长、学校、社会要更多的关注儿童校园安全,特别是关心留守儿童,采取各种措施降低对留守儿童的人身伤害,让留守儿童的笑容更灿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