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本案中被害人陆某系一名在校大学生,非法中介人员韩某、单某等以“谈朋友”等手段诱骗其借款,并将其介绍给虞某等成立的非法借贷公司,借贷公司又以低利息、无需抵押等引诱陆某,再以违约金、保证金、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房产租赁合同,随后再通过银行虚假走账,刻意制造被害人已获取高额借款的痕迹。嗣后,上述被告人通过制造借口单方认定被害人违约、带被告人“平账”等手段,要求被害人偿还全额虚高借款。部分被告人虞某等还专门雇佣人员王某等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殴打另一被害人张某致伤,非法占有被害人大额钱款。
【调查与处理】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虞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针对有房产保障的被害人,冒用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诱骗多名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房产租赁合同,并通过银行虚假走账等手段,刻意制造被害人已获取虚高借款的痕迹,嗣后肆意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通过虚假诉讼等手段,强行要求各被害人偿还全额虚高借款,同时还雇佣社会人员采用暴力等手段追讨“债务”。虞某等24名被告人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犯诈骗罪、抢劫罪、非法经营罪、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24名被告人分别以犯抢劫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判处十三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有5名主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还责令被告人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这是上海法院首次以抢劫罪等三项罪名严惩涉“套路贷”犯罪。
【法律分析】
(一)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韩某等相互分工、共同实施诈骗行为。本案系典型的非法中介人员与非法借贷公司相互勾结,共同诈骗被害人钱款的“套路贷”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害人陆某受到了相关被告人借款利息低、行业规矩、帮忙保住房产等哄骗,因诈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从2016年4月下旬受骗借款10万元,至5月30日写下500万元的虚高借条,面临丧失两套房产的困境,上述情况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被告人虞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被害人张某财物,构成抢劫罪。本案中,被害人张某借款5万元,未抵押房产,然而被告人以行业规矩等为由,诱骗张某写下13万元的借条,并带张某进行虚假走账制造痕迹。在实际交付张借款4.5万元后,虞某等又以张某提供的产证虚假为由,使用暴力胁迫张归还虚高借款15万余元。可见虞某等具有非法占有张某财产的故意。被害人张某在被拘禁于上岛咖啡包房期间,虞某及在虞某指挥下,被告人多人围殴致张某多根肋骨骨折,在此状况下,虞某等人不仅当场劫取其现金、银行卡、微信及支付宝内钱款3万余元,而且还胁迫张某打电话联系亲友筹钱。张某在被殴打致伤,只能同意朋友为其再行垫付12.5万元。虞某等人共计劫取15万余元,即使债务已逾期,但对于张某实际获取借款4.5万元而言,已完全超越催讨债务的范畴。因此,虞某等人的行为符合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抢劫罪特征,构成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
(三)被告人王某等构成非法拘禁罪。王某实施了殴打、拘禁张某的行为,但其系受虞某等人雇佣,当场支付作为打手的费用,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张铖钱款的故意,故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上海法院首次以抢劫罪等三项罪名严惩“套路贷”犯罪。“套路贷”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犯罪形式,受害人轻者被“套”走房产、钱财;重者,价值过亿的矿产、楼盘都在不断的“套路”中被放贷人占有、抵押、变卖。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具体体现。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检法司等部门各尽其责,把普法融入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全过程,在各类媒体上进行权威发声,新民网、新浪网、东方网、上海新闻综合频道、上海法治报等各类媒体对该案进行了报道,闵行区人民法院对庭审全程行进了直播和公开宣判。二是运用“以案释法”方式开展普法宣传。“套路贷”是一种较新的犯罪形式,涉及社会面广、社会危害性大,迷惑性强。闵行区人民法院结合案情对“套路贷”的行为特征进行总结和提炼,对其危害性结合法条进行解读,引起公众注意和警惕,使群众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此外,本案也是上海司法改革试点以来,闵行区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实司法责任制的体现。案件办理过程中,闵行区人民法院召开了庭前会议,充分保障诉讼权利,做好程序性争议处理;集中出示涉案证据,有效提高庭审效率。该案由区检察院检察长提起公诉、区法院院长参与审理,体现了“一把手”办案常态化。在进行法律知识普及的同时,也对区检察院、法院落实刑事司法改革的内容进行宣传,提高司法公信力,传播了法治理念。三是充分发挥新媒体在普法中的作用。本案办理过程中,闵行区人民法院、检察院、司法局通过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对案件审理进行跟踪报道,对案件涉及法律问题进行解读,庭审采取全程直播,这些新媒体手段的运用,增强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