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今年6月是全国第十八个“安全生产月”,为深入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增强群众安全生产意识、提升公众安全素质,促进安全生产水平提升和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6月13日 ,新平县在县城中心广场开展“安全生产月”和“防范风险化工行”宣传活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及云南电网新平供电局、中国建设银行新平支行等企业参加此次宣传活动。
宣传活动以“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为主题,通过悬挂横幅标语、设置咨询台、展示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宣传环保手提袋、现场答疑解惑等多种方式,紧紧围绕主题,集中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活动共设置咨询台15个、布置展板12块、悬挂横幅标语9条、发放宣传资料6000余份,接受现场群众咨询150余人次。
【重点宣传内容】
(一)违反新《安全生产法》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发生
事实:2015年10月18日,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的二期120万吨/年石脑油综合利用项目催化重整联合装置加热炉炉管蠕胀破裂造成管内原料石脑油、氢气泄漏,导致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11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发现,事故起因是操作工违规操作引起炉管管道短期过热致使炉管破裂。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法律规定: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区安监部门对事故责任单位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区安监部门对该公司总经理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案例二、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事实:2015年5月,安监局接到该区某公司员工举报,反映该公司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培训即安排上岗作业,导致该公司一名派遣员工在冲压车间生产过程中受伤。区安监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对公司进行执法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
法律规定: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处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安监局对该公司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
事实:2014年8月,安监局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公司拉丝抛光车间存在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立即发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该公司拉丝抛光车间暂时停产,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限期整改事故隐患。12月,根据该公司提交的整改报告,安监局对该公司拉丝抛光车间进行现场复查时,发现车间仍然有工人在进行生产活动。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案例四、违规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
事实: 2015年1月,安监局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公司在镇工业大道旁斗门柴油发电厂的一个房间内非法储存氯酸钠、氢氧化钠等危险化学品,并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甲醇。
法律规定:新《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处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区安监部门查封该公司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六)项,对该公司处以3万元的罚款。
案例五、未依法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事实: 2015年5月,斗门区安监局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公司未定期组织本单位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法律规定: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万元的罚款。
(二)安全生产“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一是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二是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
三是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
四是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五是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六是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活动特点和效果】
通过发放违反新《安全生产法》的案例资料,以以案释法的方式宣传新《安全生产法》法律法规,让群众吸取教训并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增强了群众的安全生产观念和法律法规意识,不断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