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原告李XX经朋友介绍于2015年11月25日开始在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安顺液化石油气钢瓶监测站开始上班,从事钢瓶处理工作。2015年12月10日上午10时许,李XX与同事毛X一道进行焚烧钢瓶表面残漆工作,在经高温焚烧后对钢瓶拖运返程时,因液化瓶残余气体引爆,喷灼李XX衣裤,导致李XX全身多处烧伤。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安顺液化石油气钢瓶监测站立即送李XX到安顺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由于李XX病情严重,遂于2016年1月6日转重庆西南医院烧伤科住院治疗,2016年1月25日出院在家康复休养,休养期间李XX的创面增生大量疮疤,灼痛、奇痒,两膝弯内侧硬结疤质,不能弯曲、下蹲,不能持续直立和行走。李XX又多次向单位反映,要求安排复查治疗。2016年9月25日单位安排李XX到重庆西南医院复查,重庆西南医院告知李XX:因疤质硬厚面积大呈紫色,无论是植皮、激光还是打疤疮激活针,治疗效果均不理想。后李XX向单位要求赔偿,但均未达成协议。2017年11月20日,安顺市西秀区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接受单位的委托,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李XX的所受伤害作出评定:伤残等级9级,误工期限为120日,护理期限为120日,营养期限为120日。但鉴定结论出来后,单位仅支付李XX的医疗费,对其余赔偿闭口不谈。因此,李XX于2017年12月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庭审时,单位称李XX的烧伤是工伤,应当先去劳动仲裁再来起诉。李XX只好撤诉,然后于2018年3月向西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因超过法定受理期限,西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其后,李XX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单位进行赔偿。起诉后,李XX向西秀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西秀区法律援助中心委托贵州上运潇荣律师事务所作为其代理人。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调查与处理】

接受委托后,贵州上运潇荣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吴祥有、张晏恺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经调查,李XX入职后开始办理入职事宜,但上交入职材料后《劳动合同》却迟迟没有办理下来。并且,其受伤后单位并未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李XX本人也未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其次,李XX在申请仲裁时并未对劳动关系进行确认。因此,该次诉讼存在极大的风险,经过风险评估后,律师主动与李XX进行沟通,向其阐明本案存在的问题与风险,可能会导致败诉或者诉讼期限的延长,并建议其采取法院主持调解的方式来解决。最后,在西秀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安顺液化石油气钢瓶检测站向李XX赔偿所有损失人民币90000元。《民事调解书》下达双方当事人后未上诉。

【法律分析】

该案中,要准确认识李为何如此频繁的起诉,首先要清楚国家对工伤事故的法律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入职时,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中,李XX在入职后上交入职材料,但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后,所在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起申请,本案中,李XX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而李XX因为治疗等一系列因素也未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因而导致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无法认定为工伤,致使其在第一次起诉时以侵权提起诉讼,在单位反驳其属工伤后无奈撤诉;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的时效为自受伤之日起一年内,但本案中,李XX却是在超过一年后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因而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典型意义】

德国著名法律家椰林有过一篇著名的演讲“为权利而斗争”,他讲到人们不会仅仅因为利益的得失去诉讼,但是为了人格会做出他所能承受的诉讼。如果你丢了一百块钱,你会花一百块钱把他找回来吗?如果你是一个正常的人,你不会这么做。但是如果有一个人欠了你一百块钱,不还了,你会花一万块钱请一个律师把它要回来吗?你也许会这么做,但是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没有人说你不正常,这是你的权利。但是在私权利领域,法律处于睡眠状态,即所谓,不告不理。你不去找他,他不会理你。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就要积极主动的去叫醒睡觉的人。当然,法律会给你一个行使权利的时限,为什么呢?因为法律只能依据接近真相的事实(证据)决断是非,当行使权利的时间越长,就越难以接近真相,越难接近真相,就越难决断是非。本案中,李XX在受伤后,虽然一直积极地向单位主张赔偿,但却未能一直得到有效的处理,加之治疗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后,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所以法谚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The laws aid the vigilant, not the negligent)。通俗的讲就是“权利不用,过期作废”。

可以设想,如果你的一项权利受到侵犯,无论你是碍于情面或者厌诉,还是处于其他考虑没有提起诉讼,如此这般,你也可能并未保留相关证据,假以时日,你因为其他原因,又想起诉,但是,对不起,如果过了诉讼时效,你可以起诉,但是法律将不再保护你的实体权利,你的诉请将会被驳回。

一方面是基于诉争时间太长,无法接近真相,无法实现公平正义,一方面也是给予权利人主动救济权利,如果过了这个时效,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就不再予以保护。

所以说,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也就是懒汉权利将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法律是一位彬彬有礼的客人,你不主动邀请,他一般不会主动上门。因此,一个不重视自己权利的人,法律又怎奈何得了侵犯其权利的人呢?如今很多人法制观念淡薄,甚至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存在,或者知道了权利存在也不晓得如何去主张。所以,我们应该给身边“权利上的睡眠者”多敲警钟,多给他们一些温馨提示,让他们及早醒悟过来,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行使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