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28日,朱某向徐某购买一批字画及少量杂件,双方约定价款为45万元。当日,徐某将字画交付朱某,朱某支付徐某20万元,并写下欠条:“今欠徐某字画钱贰拾伍万元,欠款在11月底前全部付清。”同时还向徐某出具一份证明:“今和徐某本着双方自愿成交一批字画,无论价值多少,东西真假,将来都不予退货,不产生纠纷。”此后,朱某主张字画为赝品,不愿支付余款,而徐某表示真假自负,要求支付余款。2014年10月21日,朱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朱某送检的61件字画及杂件进行了鉴定,上述字画及杂件价值合计8150元,其中字画、杂件中真品15件,约占47%,赝品中鉴定价格最高的单件字画为400元,真品中鉴定价格最高的单件字画为300元。
【调查与处理】
徐某要求朱某支付剩余25万元,朱某不予支付,徐某遂诉至吴中区人民法院。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字画买卖行业之所以存在“真假自负”、“买假不退”的交易习惯,系因为字画买卖具有高风险、高利润的行业特点,且鉴别字画成本较高。本案中,朱某出具的证明,即是这一行业交易习惯的体现。但此类交易同样应当合乎法律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基本原则。在双方订约之时,标的物因年代久远、风格冷僻或其它原因确实真伪难辨,买卖双方就履行合同的预期利益均有对等的不确定性,获益与风险对买卖双方而言亦相对平衡,这时,字画买卖中“真假自负”“买假不退”交易习惯体现了射幸交易的公平性,其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应当遵守,不允许字画成交后随意反悔。但是,本案所涉字画中仅有一半不到系真品,且即使真品也价值十份低廉,甚至低于部分赝品的价格,与45万元的总价款完全不能对应。对买受方而言,此种情形下的交易非但在结果上显失实体公平,且自交易之始即无射幸、概率意义上的程序公平可言。如果仍要求买受人坚守“真假自负”“买假不退”的交易习惯,则有悖于我国民法和民事生活中的诚实信用、公平正义与善良风俗。吴中法院在考虑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的信息不对称、权利义务不对等,权衡了双方的认识能力与利益的情况下,将本起交易之价款调整为20万元并驳回徐某诉讼请求。徐某不服判决进行上诉,苏州中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法律分析】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涉案字画买卖合同是否属欺诈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可撤销或变更?
首先,因为字画买卖具有高风险、高利润的行业特点,且鉴别字画真伪需要专家、时间和费用,交易成本较高,因此字画买卖行业应当存在“真假自负”、“买假不退”的交易习惯。本案中,买受人朱某于成交当日向出卖人徐某出具《证明》一份,载明:“今和徐某本着双方自愿成交一批字画,无论价值多少,东西真假,将来都不予退货,不产生纠纷。”即是这一行业交易习惯的体现。通常情况下,买卖双方订约之时,标的物因其年代久远、风格冷僻或其它原因确实真伪难辨,买卖双方就履行合同的预期利益均有对等的不确定性,获益与风险对买卖双方而言亦相对平衡,这时,字画买卖中“真假自负”、“买假不退”交易习惯体现了射幸交易的公平性,其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应当遵守,不允许字画成交后随意反悔。
其次,字画买卖虽然存在“真假自负”“买卖不退”的交易习惯,但此类交易同样应当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确立的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基本原则。具体到本案中,交易所涉字画中仅有一半不到系真品,且真品价值也十份低廉,甚至低于部分赝品的价格,与45万元的总价款完全不能对应。双方交易的标的物大部分为名家字画,如系真迹,相关名家书画市场价值每幅高达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而双方每幅均以几万元计价,交易单价及总价明显低于市场行情,即字画为赝品的可能性很大。就出卖方而言,其长期从事字画交易行业,对出售字画的来源及进价应当知晓,对字画品质亦应有一定了解,但其不能明确证明或说明字画的具体来源及进价,其所述不知字画真假、“铲地皮”收购等情况不尽可信。对买受方而言,此种情形下的交易非但在结果上显失实体公平,且自交易之始即无射幸、概率意义上的程序公平可言。因此,涉案合同订立时交易利益与风险明显失衡,不属于真赝难辨的公平射幸交易。此时如仍要求买受人坚守“真假自负”“买假不退”的交易习惯,则有悖于我国民法和民事生活中的诚实信用、公平正义与善良风俗。
再次,涉案合同不足以认定出卖方的欺诈或买受方的重大误解,但合同标的物成交价格对买受方形成重大不利,应构成显失公平,属实际价值相差悬殊,可变更撤销的合同。合同变更后,在价款的认定上应慎重对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特定行业的交易习惯,严格把握裁量幅度。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格为45万元,而标的物的评估价值为8150元,两者相差悬殊,基于公平考量,合同价款应可较大幅度减价调整。因买卖双方交易的字画中也存在一定数量的真品,评估价值虽不高,但买受方对交易标的物无论是否真假而自愿购买,以诚信考量,也应承担相应后果。故本案充分考虑买卖双方订立合同时的信息不对称及权利、义务等,参照双方当事人已履行部分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为20万元。
【典型意义】
字画买卖行业因其自身特殊特点,存在“真假自负”“买假不退”的交易习惯,但此类交易同样应当合乎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基本原则。在买卖双方就履行合同的预期利益均有对等的不确定性,获益与风险对双方而言亦相对平衡时,字画买卖中“真假自负”“买假不退”交易习惯体现了射幸交易的公平性,其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应当遵守,不允许字画成交后随意反悔。具体到个案中,若双方交易在结果上显失实体公平,且自交易之始即无射幸、概率意义上的程序公平可言时,仍要求买受人坚守“真假自负”“买假不退”的交易习惯,则有悖于我国民法和民事活动中诚实信用、公平正义与善良风俗。此时,法院可在慎重对待特定行业交易习惯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形,对合同进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