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保密法律体系以保密法为核心。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在一定时期内只为一定范围的人所知悉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应当遵循积极预防、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原则,既保证国家秘密的安全,又有利于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扩展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经1988年9月5日NPC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NPC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保密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的。国务院于2014年1月17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保密法功能:
1、保密法是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法律武器。
2、保密法是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对保密工作进行的一次重大改革。
3、保密法是健全和完善我国保密法规体系的根本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