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被告人杨某林与同村村民吴某林购得平略镇岩寨村“讲纪”(地名)山场林木一幅,同年6月在尚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杨某林雇请民工对该山场进行砍伐,并将全部砍伐林木搬运到锦屏县三板溪木业有限公司出售(杨某林本人加工厂)。案发后,经锦屏县森林公安局聘请林业技术人员对“讲纪”滥伐山场进行鉴定,意见为砍伐树种:杉木,采伐方式:皆伐,采伐面积:1.6亩,采伐总株数:160株,采伐林木总蓄积:15.6784立方米。

【调查与处理】
锦屏县人民检察院以锦检公诉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林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1月12日向锦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同日受理后,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锦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林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被告人杨某林与同村村民吴某林购得平略镇岩寨村“讲纪”(地名)山场林木一幅,同年6月在尚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杨某林雇请民工对该山场进行砍伐,并将全部砍伐林木搬运到锦屏县三板溪木业有限公司出售(杨某林本人加工厂)。案发后,经锦屏县森林公安局聘请林业技术人员对“讲纪”滥伐山场进行鉴定,意见为砍伐树种:杉木,采伐方式:皆伐,采伐面积:1.6亩,采伐总株数:160株,采伐林木总蓄积:15.6784立方米。
被告人杨某林在庭审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同时有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鉴定意见及其通知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林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森林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无证采伐林木蓄积达15.678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案发后,由于被告人杨某林能主动积极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平时表现、认罪悔罪等情况,法院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判处并宣告缓刑。据此,为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保护国家自然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林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
【法律分析】
我国《刑法》规定,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被告人杨某林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林木活立木蓄积总量为15.6784立方米,且数量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森林法》明确规定,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在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林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总量为15.6784立方米,显然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
【典型意义】
杨某林滥伐林木案是一起典型的无证采伐林木案件,在农村要加大林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由于滥伐林木案件多发生在农村, 因而要重点加强对镇、村、组干部学法、守法, 并带头接受有关法律教育, 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 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爱林护林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同时要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力度, 规范林木资源动态管理,要从源头上防止林木违法犯罪案件发生; 要坚持依法治林, 规范林木资源管理和执法行为; 要提高采伐审批工作的透明度, 努力提高采伐审批工作效率; 严格采伐管理, 抓好林木采伐审批关、检查监督关, 以遏制滥伐林木现象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