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微信转账记录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证据认定

2017年1月25日、2月7日、2月9日,被告刘某向原告潘某借款,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三次转给被告2000元、36000元、8000元。2017年4月27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将自己的银行卡交与被告使用,被告使用原告的银行卡刷卡消费20000元。此外,通过潘某介绍,2017年2月7日,被告刘某还向王某借款40000元,由刘某出具借条给王某收执,2017年2月9日,向孟某借款20000元,由刘某出具借条给孟某收执。2017年2月13日、3月15日两次向李某借款8万元,刘某出具借条给李某收执;2017年6月9日,王某、孟某、李某将对刘某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潘某,并分别与原告潘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王某、孟某、李某分别通过微信的方式将债权转让通知告知了刘某,刘某回复微信,认可收到了债权转让通知,但其一直未偿还。

【调查与处理】

被告刘某向原告潘某借款46000元,并使用潘某信用卡消费20000元的事实,原告提供了微信转账的截屏及其信用卡交易明细,且有刘某所写的信件印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灌南县人民法院予以认定,对王某、孟某、李某将债权140000元转让给潘某的事实,有债权转让协议,也有告知转让协议的微信聊天截屏,同时,刘某在与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也认可收到转让通知,对转让债务也无异议,表示一定会偿还,综上,被告刘某向原告潘某借款66000元及其王某、孟某、李某将债权140000元转让给潘某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刘某应当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刘某偿还原告潘某借款及其债权转让款206000元。

【法律分析】

该案的争议焦点系既无书面借条,又无银行转账的情况下,能否支持原告(出借人及债权转让受让人)的主张。本案中,原告虽未提供关键性的书面借条,但其有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信用卡交易明细、信件往来、通话录音等证据形成了一系列的证据链条。即使被告未到庭提出抗辩,也应对原告主张的借贷及债权转让款,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随着时代的发展,无纸化交易越来越广泛。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与借款人应有借条为证,并有交付款项证据,但在科技发达的如今,电子设备普遍运用,微信成为了人与人之间沟通的重大平台,在民间借贷案件,许多人会选择通过支付宝、微信等电子平台进行转账。微信平台亦成了证据呈现的另一种方式,在确认微信系借款人情况下,其所自认的事实,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可以作为裁判依据。

微信转款记录作为有效证据时需要满足的条件有:1、微信转账截屏的效力等同于微信转账记录,但是必须有能够明确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的证据。2、在微信平台上借款时,需将双方的借贷关系说清楚,并将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微信转账记录共同截屏,才能形成有效证据。3、在仅有微信转账记录的情况下,债权人可通过打电话手机录音等方式确认双方借贷关系,起诉后再提供微信转账记录来证明,也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