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从杨某某案看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认定

杨某某,2011年12月至2017年任代县枣林镇鹿蹄涧村村委会主任。在2013年代县扶贫开发中心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放项目,按照项目资金安排资料,枣林镇鹿蹄涧村计划资金为550000元,项目内容为“栽植核桃500亩,打井一眼,及其配套设施。”2013年9月25日、2014年1月13日代县财政局扶贫资金专户分别向代县枣林镇财政专户拨付150000元、270000元。

2013年2月,杨某某从太原迎泽区“安顺达物资经销部”购买水泵及配套设施,利用发票报销扶贫资金28800元,杨某某将水泵等物品用在本村其他井内。

2014年1月,杨某某伪造凿井合同等相关资料,冒用他人身份证件且私刻他人印章,在代县地税局虚开建筑业工程发票,从三资账户提出扶贫资金115200元,用于村集体其他支出。核桃苗由于没有井水浇灌,致使核桃苗成活率低,无法验收。

【调查与处理】

2018年5月,杨某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立案调查,同年6月15日被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6月22日因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经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9月4日代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挪用特定款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律分析】

1.何为挪用特定款物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2.挪用特定款物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我国在政府财政支出中特别设立民政事业费一项,包括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便帮助人民群众战胜自然灾害,解决生活中的具体困难。这对于安定群众生活,以及恢复再生产能力,将困难和灾害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上述特定款物决不允许任意挪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物专门使用,这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财经管理制度。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费,又包括临时调拨的救灾、抢险、防汛等款物以及由国家募捐的救灾、救济款物。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救灾款应重点用于灾情严重地区自力无法克服生活困唯的灾民,不得平均分配和发放。抢险、防汛款用于购买抢险、防汛的物资、通讯器材、设备和其他有关开支。优抚款主要用于烈属、军属、残废军人等的抚恤、生活补助,以及疗养、安置等。救济款主要用于农村中由集体供给、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五保户、贫困户的生活救济;城镇居民中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和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人的贫困户的生活救济;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散居归侨、外侨以及其他人员的生活困难救济等。为了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方面的需要,国家临时调拨、募捐或者用上述专款购置的食品、被服、药品、器材设备以及其他物资,也属于作为本罪对象的特定专用物资。特定款物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混用。挪用其他款物,即使是专用款物,如教育经费,也不能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

所谓“挪用”,一般是指擅自将专用款物挪作他用,如用于搞经济开发项目、炒房地产、购置小轿车等违反专款专用的行为,这种他用不包括放进个人腰包的行为,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上述7种专款归个人使用的,则应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因此,这里的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扰、扶贫、移民、救济工作款物罪中的挪用,只能是擅自将上述特定的款物挪作其他公用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而故意挪用,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3.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挪用特定款物罪与贪污罪都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两者的主要区别有:

(1)主观目的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观目的是将特定款物移作他用,用后归还。贪污罪的主观目的是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改变财产所有权。

(2)侵犯客体不同,前者既侵犯财产所有权,又侵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还侵犯了民政事业制度。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

(3)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救灾、救济、抢险、优抚、防汛、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后者则是除此以外的公共财物。

(4)主体不同。前者是经手、掌管特定款物的人员。后者是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

(5)行为性质手段不同。前者是非法挪用特定款物,后者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盗窃、骗取手段侵吞公共财产。

4.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六条 [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第八十九条 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典型意义】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立法目的是打击任意挪用特定款物的行为,保障专款专物专用,维护基本的财经制度。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国家扶贫项目资金挪作他用,直接损害了相关人民群众的利益。打好脱贫攻坚战,确保深度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同全国人民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是党中央面向世界的庄严承诺。当前脱贫攻坚正在全国如火如荼地开展,代县因有多个深度贫困乡镇,因此在这场全国自上而下开展的战斗中属于重要战场,所以在这场决战的关键期坚决不允许出现妨害推进脱贫攻坚进程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严厉打击,以司法手段确保脱贫攻坚战取得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