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新疆和田某物流公司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邮政管理部门现场核查其各类设施设备不到位,现场核查不通过,和田地区邮政局执法人员对新疆和田某物流公司再三强调在暂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收寄或投递快件。2018年5月8日和田地区执法人员对其他快递企业检查时发现新疆和田某物流公司现场堆放(唯品会)待投递的快件260件,门口的电动三轮车车厢内有(唯品会)待投递的快件130件,现场有未开拆的快件总包3个,现场有(神飞10080)安检机一台,监控主机一台(未接电),联网的电脑一台,手持终端一台,货架5个,托盘6个,电动三轮车一辆,现场未放置营业执照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经现场询问负责人赵某,赵某称未取得快递经营许可。

【调查与处理】
经查新疆和田某物流公司自2018年4月24日至5月7日,在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共投递快件2600余件,仅2018年5月7日现场待投递的快件390件和未开拆的快件总包3个,经调查核实新疆和田某物流公司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为证。新疆和田某物流公司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立即停止非法经营快递业务活动。2、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上缴国库。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国内快递业务是指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快递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拾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所以和田地区邮政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对新疆和田某物流公司进行处罚。
【典型意义】
和田地区邮政局于2018年5月8日对其他快递企业检查是发现新疆和田某物流公司没未取得快递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但是,新疆和田某物流公司仍在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经营快递业务。当前,全疆反恐维稳的形式仍然艰巨,寄递行业是构成社会全面防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有效阻止不法分子通过寄递渠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和田地区邮政局加强快递业务经营管理,打击非法,保护合法。
通过对该公司的处罚,使企业意识到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性,新疆和田某物流公司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该公司按规定配备相关设备后于2018年8月13日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严格按照快递行业标准经营快递业务。同时,此次行政处罚在和田地区寄递行业也起到震慑作用,至今再未发现和田地区有未取得快递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的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