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22日晚20时许,蔡某某与他人在六安市金安区淠绿新村小区东区“苏埠酒店”内吃饭醉酒后,以不满该饭店服务员施某某服务态度为由,在该饭店二楼的走廊处将施某某推倒在地,随后殴打被害人,并用脚多次猛力踢其头部和面部,致施某某体表多处受伤。后经六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施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调查与处理】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蔡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0月19日,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进行了宣判,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两年。
【法律分析】
本案焦点在于蔡某某酒后施暴行为应以寻衅滋事罪还是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因寻衅滋事而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人的动机在于发泄或满足其不良情绪,其特点表现为在殴打他人的起因、对象及手段上均具有相当的“随意”性,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不具有伤害他人至何种程度的明确故意。而故意伤害罪在于行为人一般有直接明确的伤害故意和目的,伤害他人的起因、对象一般都具有特定性。
司法实践中还经常会出现行为人在寻衅滋事的过程中,因随意殴打他人结果致人轻伤甚至重伤或者死亡的严重情形。对此,是择一重罪论处还是实行数罪并罚,实践中并不统一。首先从刑法对这两种犯罪的法定刑配置角度看,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则因伤害结果的不同而不同,如致人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通过刑罚的这一配置可以看出,对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刑罚,已经涵盖在寻衅滋事的法定刑之中,仅以寻衅滋事罪论处,不会轻纵被告人。但是如因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由于寻衅滋事罪本身不包含致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或者说已超出寻衅滋事罪的涵盖范围,对此,一般应直接以故意伤害罪一罪论处。
其次“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相比减刑方面也不同。如在“故意伤害罪”中,被害人跟犯罪嫌疑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则会构成和解情节,是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的一种情形,但是“寻衅滋事罪”减轻的幅度就比“故意伤害罪”要小很多。
从本案看,蔡某某酒后滋事,无故殴打施某某并造成其轻伤的后果,其无事生非、肆意挑起事端,寻求精神刺激的动机显而易见,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寻衅滋事定罪量刑。
【典型意义】
蔡某某寻衅滋事案案发后,被害人施某某的女儿通过微信朋友圈将其母被打视频上传,后经媒体转载,受到了民众广泛关注。六安市公安局宣传部门第一时间发布案情通报,正确引导舆论走向,相关网络平台邀请权威专家现场就此案对有关法律问题作深层次解读,为民众解惑的同时起到了很好的法律宣传作用。审判当日,金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整个庭审过程还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安徽庭审公开网、新浪网进行了同步直播,在线观看突破5万人次。以发生群众在身边的案件开展以案释法,为群众上了一场生动的法治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