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通过微信朋友圈虚假宣传违法案以案释法

2018年2月,某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授意其员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加微信转发此消息并集赞58个送价值2080元健身卡一张”“庆祝某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获得某某省体育消费券定点场所”等宣传内容。有消费者完成朋友圈转发集赞任务并在线登记后,到现场领取健身卡时却被告知要先缴纳1000元押金,并且需要在领卡一年内用满120次,才退还押金。2018年3月12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后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认为该健身俱乐部通过员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加微信转发此消息并集赞58个送价值2080元健身卡一张”,应当归结为该健身俱乐部的商业宣传行为。其在宣传中对免费领取健身年卡的允诺与实际情况不符,未将附加条件予以明示,构成了对消费者的误导和欺骗,损害了消费者的期待利益。同时,其在微信朋友圈宣传的“庆祝某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获得某某省体育消费券定点场所”,但实际不能提供证据获得此消费券,这一行为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了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的罚款的决定。

【法律分析】

1、员工基于公司要求发布朋友圈广告的行为,应归结为公司的商业宣传行为。本案中,虽然是通过员工个人微信账号在朋友圈发布了宣传广告,但发布内容指向的是健身俱乐部的经营活动,员工亦是按照其要求执行的发布行为,属于工作内容的范畴,故应当归结为当事人的商业宣传行为。

2、宣传允诺与实际情况不符,损害消费者的期待利益。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此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的总和。本案中,消费者期待在转发消息并集满58个赞后能够无条件得到一张价值2080元的健身卡。可是在健身俱乐部附加了缴纳1000元押金和一年内必须运动满120次才能退回押金的条件后,消费者原本的期待利益显然就受到了损害。该健身俱乐部在宣传中对免费领取健身年卡的允诺与实际情况不符,并且未将附加条件予以明示,构成了对消费者的误导和欺骗,损害了消费者的期待利益。该行为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规定的虚假宣传的违法情形。

3、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有关规定。某健身俱乐部在其员工微信朋友圈宣传的“庆祝某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获得某某省体育消费券定点场所”,但实际不能提供证据获得此消费券,这一行为同时构成了两个违法情形:一是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规定;二是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中对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4、数个法条“想象竞合”的,按照“从一重断处”原则处罚。对于某健身俱乐部发布虚假广告、使用国家机关进行宣传的违法行为,一个行为违反了数个法条,出现了“想象竞合”的情形。因对应法条的处罚种类基本相同,按照“从一重断处”的原则,即以“使用国家机关名义进行宣传”的违法行为予以量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考虑到其系初次被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且违法广告宣传发布时间较短,并已主动改正,区市场监管局最终对当事人作出了减轻处以10000元的罚款的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之处在于它的形式新颖性,是运用微信、博客、在线社区或者其他互联网平台和媒体来传播和发布资讯,从而达到推广、营销、销售产品和服务的目的。它的受众已经远远超越了朋友圈里朋友的范围,而扩大为不特定多数的大众。虽然自媒体广告有别于官方或正式媒体上发布的广告,但不论从传播速度还是影响范围,自媒体广告的效果都不输传统广告,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微信朋友圈不只是“朋友圈”,当把它当成一个广告平台的时候,就要对发布的广告内容负责,必须符合《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自媒体广告既是执法工作的一个新重点,也是需要向经营者普法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