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29日07时,平谷公路分局在巡查中发现,在密三路上车辆带泥上路造成大面积路面污染现象,共计1500余平方米,泥泞湿滑路面给行人、车辆造成较大的安全隐患,需要立即冲洗保洁。平谷公路分局立即组织养护单位人员、机械开展冲洗保洁作业,同时开展调查取证,路面污染系某牵引车临时停放场所内的轮胎带泥车辆上路所致。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经批准正式立案。
【调查与处理】
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由于前日夜间降雨,停车场路面未硬化形成大量泥浆。2019年4月29日05时30分,15名牵引车驾驶员未对车辆轮胎进行冲洗,先后驾驶轮胎带泥车辆上路,造成密三路1500余平方米路面污染。2019年 4月 29日07时,平谷公路分局在巡查中发现路面污染情况,随即进行调查取证。经对停车场负责人询问出入车辆情况,并根据路面污染轨迹,现场勘察停车场车轮印记、停车场车辆出入登记表,初步确定15辆牵引车涉嫌带泥上路,导致路面污染。平谷公路分局联系养护单位对路面进行了冲洗保洁,上午9时主路清洗完成,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2019年4月29日10时,经平谷公路分局联系涉嫌违法人员并进行初步教育,15名牵引车驾驶员返回现场,承认了上述违法行为。本案15名牵引车驾驶员违反法律规定,轮胎带泥行驶致路面污染,导致了较大的交通安全隐患和形成扬尘污染大气环境等后果,依法应予处罚。鉴于15名牵引车驾驶员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主动给付冲洗保洁费用等情节,4月30日,平谷公路分局作出决定:给予15名牵引车驾驶员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本案中,15名牵引车驾驶员未对车辆轮胎进行冲洗,先后驾驶轮胎带泥车辆上路,造成密三路1500余平方米路面污染,构成了上述法条中“污染公路”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案件调查中,15名牵引车驾驶员的违法行为主要由于自身不知法、不懂法,对路面污染的安全隐患认识不足,在执法人员批评教育后,15名牵引车驾驶员能够充分认识到问题严重性,及时返回案发场所,主动联系养护单位给付冲洗保洁路面污染费用,积极配合调查工作。15辆车类型相同,从同一停车场所出发,轮胎带泥情况相近,行驶路线相同,共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最终,平谷公路分局对15名牵引车驾驶员作出了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一是普及法律法规。本次行政处罚案件中,平谷公路分局就大面积污染路面这一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和以案释法,使涉事司机从思想上重视环境保护和道路安全,知晓公路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做尊法守法公民。同时,通过对涉事司机开展以案释法辐射至其朋友家人,提升公路法知晓率。
二是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条规定: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本案中,平谷公路分局通过询问、勘验等方式,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保护了公路的路产路权不受侵害。
三是发挥典型意义和示范作用。2019年伊始,平谷公路分局严格落实北京市重大活动及蓝天保卫战工作要求,全面加强路面遗洒、路面污染等环境治理工作,加大巡查力度和处罚力度,形成了“两个及时、一个严厉”的工作作风,即“及时发现、及时处置、严厉查处”,为后续执法工作提供了指导示范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