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8日晚,梁某某带着其儿子梁某阳来到花都区赤坭镇某村一烂尾楼的四楼楼顶边缘,以威胁带着儿子跳楼的方式要求见其妻子,并用电话报警要求民警带其妻子到场。民警到场后安抚其情绪,并尝试向其抛水或食物分散其注意力伺机行动。经过9个小时的心理拉锯战,6月19日早上,民警趁梁某某精神疲惫之机果断上前控制,迅速从梁某某手中解救出其九岁儿子,后梁某某被民警控制,并送去赤坭医院检查,经检查梁某某无受伤后,民警将其传唤至赤坭派出所审查。
【调查与处理】
经审查,梁某某供认自己因与妻子发生感情纠纷,于2018年6月18日晚一气之下携带其儿子梁某阳在花都区赤坭镇西边村一烂尾楼的四楼楼顶边缘,以威胁带着其儿子想跳楼的方式要求见到其妻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对梁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本行为列在该法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中,即该行为所侵犯的法益是被侵害人的身体、生命健康、安全。本法律条文中所称的“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威胁方式:打电话或发送恐吓信息,投寄恐吓物,往他人房内投掷砖石,在互联网上发布威胁信息等方式。不管用什么手段威胁,不管有没有后果发生,都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方法、手段以及后果只作为处罚的酌定情节。违法行为人在实施本行为时可能是出于泄愤、或者因自身权利未能得到及时救济,但违法动机在治安管理处罚中不作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的考虑因素。
在现实案例中,人们经常以为有正当的违法动机,就可以免受处罚。但常常忘记了作为公民,处于共同的社会秩序中,应当遵循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以及社会的公序良俗,亦应当将他人的合法权益纳入衡量自身作为或不作为的考虑范围,而不应当只考虑个人利益和目的。例如本案中,梁某某因与妻子产生感情纠纷,为达到个人目的挟持未成年人,虽其实施违法行为的动机并不是侵害他人生命安全,但其客观行为实际上已经对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威胁。同样的案例层出不穷,如工人因讨薪不成爬上高架桥拉横幅引人注目造成交通秩序混乱,因感情纠纷爬上高压电线塔造成停电影响,因争夺宅基地所有权而将对方的财物损毁等等。这些行为将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旨在向公众明示,在发泄个人情绪和追求实现个人目的时,应当充分衡量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损害,而不能过分地强调个人利益是否得到满足。就本案而言,梁某某自以为其携儿跳楼的方式是为见到其妻子一面,在追求个人目的时并没有将其手中他人的生命安全权利放入到考量自身行为的范围内,更没有意识到该行为实际上已经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造成损害,将会受到行政法律的约束。如果在此行为中造成他人身体达到一定损害程度,梁某某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