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15日,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台山分局执法人员到江门市新会区某污水处理厂进行检査,现场该单位废水处理系统正常运作,该单位水污染物在线监控数据显示标准排污口瞬时流量为691立方米/小时;检査时,发现污泥浓缩池旁的上清液回流罐的检修口有污水溢出,污水呈淡土黄色,污水溢流至该检修口旁的雨水渠中;据该单位雨水管网分布图显示该单位雨水总排放口设置在低浓度氧化沟旁,雨水总排放口浸在河水中,排放水量明显,闻到明显的恶臭气味。COD在线监测设施因2018年8月14日部分配件烧坏导致无法测量,该单位工作人员将仪器修正因子参数设置为45,在线监测设施读数由0变为22.192mg/L。

江门市新会区某污水处理厂伪造自动监控数据案以案释法

【调查与处理】

经对该单位现场负责人黎某、在线监控设备操作员夏某及在线监控设备维护方工作人员欧某进行询问。该单位的COD在线分析仪于2018年8月14日早上开始出现故障,夏某称已在2018年8月14日中午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报告故障。在线监控设备维护方工作人员欧某于2018年8月14日下午14时50分左右到该单位进行维护,欧某称到达现场后先对COD在线分析仪进行25mg/L标样比对校正,测出来的结果为负数,欧某初步判断是COD在线分析仪电池阀损坏,并立即上报维护方公司,并在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日常巡检表上记录情况并签名确认。其后欧某对其他在线分析设备进行标样校正,期间夏某为确保数据稳定达标正常上传,设置COD在线分析仪修正因子参数为45,上传至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上的数值恒定为22.192mg/L,直至2018年8月15日15时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到该单位进行检查时要求该单位将COD在线分析仪修正因子参数修改为0,现场检査时该单位现场负责人郑某、在线监控设备操作员夏某在场确认情况。

据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示的监测报告显示,该单位废水治理设施排放口中CODcr污染物浓度为80mg/L,超过该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实的排放标准限值0.6倍;该单位雨水渠总排放口中CODcr浓度为52mg/L,超过该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实的排放标准限值0.04倍;该单位雨水渠总排放口中氨氮浓度为9.16mg/L,超过该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实的排放标准限值0.832倍;该单位雨水渠总排放口中总氮浓度为13.2mg/L,超过该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实的排放标准限值0.1倍;该单位雨水渠总排放口中总磷浓度为1.32mg/L,超过该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实的排放标准限值0.65倍。

根据该单位的违法行为,新会生态环境分局依法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放,作出行政处罚十万元。该单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可认定工作人员将COD在线分析仪修正因子参数设置为45后上传至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上的数值恒定为22.192mg/L的行为属于伪造自动监控数据,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新会生态环境局依法移送至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法律分析】

该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新会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十万元,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超过水污染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新会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单位处罚款十万元。

该单位属于江门市重点排污单位,该单位在线监控设备操作人员将COD在线分析仪修正因子参数设置为45后上传至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上的数值恒定为22.192mg/L的行为,该行为属于伪造自动监控数据,可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可实时有效监测企业排污情况,被认为是有效控制企业超标排污的“第三只眼”。企业有责任和义务对其进行运营维护,并确保数据真实有效。随着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发挥作用,少数不法企业在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上弄虚作假,试图逃避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管。

新会区区环境执法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坚持大气、水、土壤、自然生态保护等环境执法力度齐头并进,突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区域的重大环境违法问题,在保持大气环境执法高压态势基础上,加大对涉水(城镇污水处理厂)、涉危险废物、涉重金属等行业企业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排污者责任,严惩重罚环境违法行为,提升企业主动治污、主动减排、自觉守法的环境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