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大学生王某通过QQ与上线张某等人联系,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向他人贩卖香烟,获取营利,利用支付宝收取销售香烟所得赃款,通过微信将香烟大量贩卖给全国多地区、多人员,销售所得高达十万余元。

非法经营获利十余万 大学生朋友圈卖烟终获刑

【调查与处理】

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向平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对王某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刑罚。2016年7月20日,平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律分析】

(一)王某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经营行为包括以下四种:(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3)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4)其他严重扰乱社会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本罪主观方面要求故意,即明知而为之,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从事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而本案中,行为人王某具有大学文化,其主观上应当明知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制度,客观上仍然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在微信上大量出售香烟,并具有谋利的故意,主客观方面均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王某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该罪要求生产、销售的必须是伪劣产品。在本案中,公安机关未对扣押的万宝路牌香烟1条、BLACK牌香烟4盒、KENT牌香烟4盒进行鉴定,故无法确定对于本案涉案的烟草是否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伪劣烟草制品。其次,该罪要求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才构成本罪,本案中,王某在网上销售香烟的行为,无实物证据予以佐证,其所销售的香烟真假无法确定,故无法确定销售的金额。最后,按照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议纪要》第六项规定,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等罪的,从重处罚。按照2010年3月2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行为人施行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故即使王某的行为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也应当对其以较重的罪也即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三)非法经营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25条与第231条的规定,犯非法经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典型意义】

大学生向来被誉为“天之骄子”,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但如今,在社会飞速发展的同时,一些吞噬我们心理的病菌也在悄悄滋生。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大学生本已经属于法律意义上具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但由于绝大多数属于自幼上学,很少有机会能够接触社会,其心理和生理状态尚未达到成年人的成熟度,缺乏社会阅历和人生经验。随着社会就业压力的加大,很多大学生自我预期值开始下降。他们不再拥有昔日大学生身为少量“社会精英”的自豪,反而对前途充满了渺茫,极易使他们产生消极颓废心理。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如果没有正确的引导,很容易导致他们心里迷乱,情绪失控,产生对法律的藐视,从而选择捷径为先,误入歧途,失足犯罪。虽只是极少数,但就其发展趋势以及大学生这个群体的特殊性,是必应该引起我们全社会的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本案中的王某,作为一名大学生,本应该通过努力学习,报答父母,报效祖国,但却走上了犯罪的不归路,一失足而成千古恨。

大学生是未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骨干力量,不学法,不懂法,没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就无法适应时代需要。《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并把法律素质作为现代人素质的主要方面。要把对大学生的法治教育贯穿于整个学习期间,并且在不同年级要有不同的任务和重点。充分利用校园这一特定的文化传递空间,发挥各有关专业课程在进行法治教育方面的作用和功能,使学生在学习文化知识的过程中受到比较系统的法治教育,使其“内在性”地消化与专业知识密切关联的、在学生的学习及今后的工作中真正用得上的法律知识,进而增加学生学法的实效性,真正培养出一批具有全面法律意识的大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