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要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国籍;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高等学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品行良好。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A.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B.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C.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d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要求的学历和职业资格;

E.品行良好。

按《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我公司〔200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自治区所辖的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将报名学历放宽至法学大专学历。

前述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学院和专科学校,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具有港澳台及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许可证的;

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2年,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判终身不得报名国家司法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