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2021年9月17日,由高县妇联和县教育和体育局、县人民检察院、团县委联合成都市律师协会教育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成都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工作专门委员会,在高县13个镇26个中心小学校线上线下同步开展“关爱儿童 护苗成长”女孩自护课堂公益讲座。

本次公益讲座师资由成都律协24名优秀律师、高县人民检察院2名长期致力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未检干警组成。各村和相关学校通过专递课堂参与讲座的中小学生近万人,公益讲座达到了三个既定目标。一是实现了高县留守女童自护教育全覆盖。通过中学、中心校学区专递课堂,各镇各学区全体留守中小学女生同步收看自护课程,形成了以点带面、有效发散的良性教导;二是实现了课堂内容的精准化讲授。在前期摸排的基础上,各中小学组织全校单亲、留守女学生积极参加自护课程学习,在受众层面实现了精准。通过主办单位搭建的平台,高县县检察院讲师与成都律协讲师就课件资料、学生接受度等方面进行了学习交流,在讲授内容层面实现了提升;三是形成了未成年人维权帮扶的长效机制。
【重点宣传内容】
199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4个方面。
(一)家庭保护
家庭保护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的保护。这种保护包括在生活上的关心照顾和思想上的教育培养。《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长和监护人提出了限制性的要求。主要有3条:
1.不许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虐待是指用打骂、冻饿、捆绑、限制自由、强迫干重活、有病不给治等手段,对他人进行迫害。有些父母认为,孩子是我的,想打想骂,别人管不着。他们遇到孩子做的事不随自己意,或因孩子有病、呆傻而虐待孩子,使孩子的身心都受到严重摧残。还有个别家长为了自己的快乐,把未成年的孩子扔掉或赶出家门,迫使孩子在外流浪,导致孩子受伤甚至死亡,这些都是触犯法律的。
2.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和残疾未成年人这一条规定是对特殊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就是说,女孩子和男孩子是平等的,残疾孩子和健全孩子是平等的,谁也不许歧视他们看不起他们,更不允许侵害他们的权益。在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妇女的地位很低,她们的人格得不到尊重。这种重男轻女的思想至今还存在一些人的头脑中。特别是一些边远的山区、农村,女孩子在家中备受歧视,一些父母认为,女孩子早晚要嫁人,能烧水做饭、生儿育女就行了,念不念书没关系,所以失学的青少年中,大多数是女孩子。我国政府对女童教育问题十分重视,要求各地采取措施,逐步降低、消除女童失学现象,使每年女童失学率不得超过2%.各地在大力宣传 《义务教育法》的基础上,还针对实际,解决女童入学问题,有的地方开设女童班、女子中小学,有些地方允许女童带弟妹上学,允许中途插班,允许晚来早走等,有效地控制了学龄女童失学。
我国政府对残疾儿童也给予了特别的关注,残疾儿童教育是我国义务教育的-一部分。国家兴办了各类残疾人学校,如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学校,或者在普通学校开设特教班,并要求普通中小学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不得将他们拒之门外。
3.不得迫使未成年人结婚和订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有利于家庭幸福和社会的安定。
(二)学校保护
学校保护是指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对成年人实施的保护。
1.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包括未成年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学校作为实施教育的专门机构,更有义务来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也就是说,学生犯了错误,学校老师首先要进行教育,不能随随便便就把学生赶出校门。随便开除学生,是对学生不负责,也是对国家的不负责,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2.保证人身安全和健康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既有责任使在校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护学生在学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学校一定要时时刻刻注意安全工作。
首先,学校的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如果发现有危险,要立即修复,消除隐患。比如有些教室年久失修,墙壁上出现裂缝,就有可能发生意外。学校老师知道后,不及时维修,还让学生在里面上课,那么,一旦教室倒塌,造成学生伤亡,就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其次,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春游、看电影或者参加集会、进行社会实践等活动时,必须做好组织工作。活动前老师要讲明注意事项,并且做好应急准备,活动中,老师不能离开学生,要自始至终照看好学生,防止发生意外。
学校要保证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符合国家标准。比如教室的光线不能太暗,桌椅的高度要合适,黑板离学生不能太近。学校还要提供符合规定的卫生设备,并且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各种常见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比如经常为学生检查视力,在传染病流行期间组织学生打预防针或吃预防药,以保证学生创身体健康。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人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第17条规定:“学校安排未成年学生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学校有责任保护在校学生的生命健康安全。学校的义务不仅体现在平时的监管方面,也体现在确保校舍和其他教育设施的安全方面。
3.保证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让未成年人德智体全面发展,是各类学校工作的方向,也是每个受教育者的努力目标。德,是指要有正确的世界观,有高尚的品德和行为;智,是指能够比较全面地掌握所学的知识和技能,掌握建设祖国的本领;体,是指要有健的体魄,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这三方面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
(三)社会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社会保护也提出了具体的规定,以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并为优化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环境提供优良的服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规定:“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在平时,未成年人进入这些场所,票价一般都比成年人票价低,每逢节假日和寒暑假,各场所还要举办各种丰富多彩的活动和竞赛,吸引广大青少年参加,培养他们广泛的兴趣和爱好。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公共场所都对未成年人优惠开放呢?不是。有些场所不仅不能优惠,而且还要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比如营业性歌舞厅,一般在晚上开放,是供成年人交谊和娱乐的地方,收费也比较高,不适合未成年人。还有录像厅,可能会播放一些武打、侦探片,出现一些凶杀、格斗的镜头,青少年看后大脑会受刺激,如果盲目模仿,还会发生意外。因此,这些场所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是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关怀和爱护。国家要求,在这些营业性场所,要有明显的标牌标志,写上“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等字样,营业员不许向青少年出售门票。对于那些违反规定的经营者,有关部门要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屡教不改的还要受到法律制裁。
(四)司法保护
分为一般司法保护和特殊司法保护。一般司法保护是指不论未成年人受到何种侵害,只要是司法机关管辖范围的,司法机关便应行使职责实施全面的保护。特殊司法保护仅针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中的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如第41条明确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第42条规定:“14 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 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这样规定并不是说未成年人犯罪是无所谓的事,而是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和认知能力等方面的具体特点,对于已经犯了罪的未成年人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 以利于他们更好地改过自新,成为新人。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实现了高县留守儿童自护教育全覆盖。通过中学、中心校学区专递课堂,各镇各学区全体留守中小学生同步收看自护课程,形成了以点带面、有效发散的良性教导。
二是实现了课堂内容的精准化讲授。在前期摸排的基础上,各中小学组织全校单亲、留守学生积极参加自护课程学习,在受众层面实现了精准。通过主办单位搭建的平台,高县县检察院讲师与成都律协讲师就课件资料、学生接受度等方面进行了学习交流,在讲授内容层面实现了提升,深入宣传了关系民生的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