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经营者存在加盟关系 消费者应当找谁退款

王某某与某培训机构签订三份《个性化辅导课程合同》,约定某培训机构为王某某提供“一对一”课程服务,课程费共计128517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培训机构因经营困难停止营业,双方达成退款协议,确认退费金额为68670.2元,分七期退还,但该培训机构未按约定退款。王某某起诉要求该培训机构一次性退还课程费68670.2元。该培训机构辩称,其与某知名教育机构系加盟关系,虽然与王某某签订合同的是该培训机构,但实际经营者是某知名教育机构。

【调查与处理】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当事人签订的三份《个性化辅导课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为生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某培训机构停止经营,无法提供课程服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因此,王某某有权解除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关于加盟问题,加盟协议是该培训机构与案外人签订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由此产生的合同权利义务不能对抗王某某。故法院判决某培训机构退还王某某课程费68670.2元。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的问题为合同相对性问题。《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所谓合同相对性问题,指的是合同关系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原则上仅对合同当事人发生效力,并不及于合同外的第三人。简单来说,法律认为以谁的名义签订合同原则上就由谁承担责任。本案中,尽管该培训机构与另外的知名教育机构之间系加盟关系,相关课程以及服务标准均由某知名教育机构提供,但由于签约当事人是该培训机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消费者有权请求该培训机构承担责任,而不能直接请求某知名教育机构承担责任。当然,如果被告培训机构承担对消费者责任后,根据其加盟协议,应当由某知名教育机构承担该种责任的,该培训机构可以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另外的民事诉讼解决。

【典型意义】

合同相对性贯彻“谁的责任谁承担”,可以防止当事人相互推诿扯皮。实践中,有些培训机构借他人办学资质或市场知名度拓展生源,甚至存在多层加盟,这种商业模式本无可厚非,但加盟模式下如果教育机构过度注重盈利,经营不规范,忽视后期服务,会严重影响培训效果,一旦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则会以加盟关系推卸责任,让消费者退费无门。受疫情影响,教育培训合同退费纠纷案件数量激增,对于市场不规范导致的乱象,首先依靠教育机构和市场监管机构加强对以加盟形式经营的教育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发挥司法裁判在消费者权益保障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维护教育消费市场的秩序;当然更为重要的是,消费者应当加强鉴别能力,一定要求与教育培训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与自己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是谁,因为根据合同相对性,未在合同文本中出现的加盟关系,在合同中出现就不是当事人,即使因教育培训合同外加盟一方的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质量出现问题,消费者也无权请求该主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