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休闲娱乐场所对合理进入的顾客或潜在顾客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当其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财产损害时,如何确定赔偿责任呢?近日天津市某法院发布了一起健身房内财产受损引发的赔偿案件。2020年8月12日中午,张某某到天津市南开区某健身房门店咨询相关事宜,离店时撞到店门一侧玻璃上,该玻璃上没有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根据健身房监控视频显示:张某某行至玻璃处时未看向前方,低头行走,撞到该玻璃上,其左手佩戴的浪琴手表碰撞到玻璃,导致浪琴手表的表盘断裂。诉讼期间,法院组织双方到指定维修地点,双方均确认涉案手表的检测费用约1600元,表盘(外圈)维修费用4400元-4500元,合计费用约6000元。
【调查与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健身房在门店安装透明玻璃时应充分考虑其易发生的危险,但其未在玻璃上设置警示标识,也未在该玻璃附近设置相关的提示标志,健身房管理人没有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对给张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面,事发时张某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然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自身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张某某、某健身房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及事故发生的过程,酌定张某某承担30%的责任即1800元(6000元×30%),某健身房承担70%的责任即4200元(6000元×70%)。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经营者除了负有向消费者或潜在消费者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商品或服务的义务外,还负担着保障消费者或潜在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即“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在《侵权责任法》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空间的特征在于“向公众开放”,如果是经营场所中不对公众开放的场所,比如办公区、施工区、仓储区等,则不产生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张某某撞到了健身房门店店门一侧的玻璃上,从而造成了自己的财产损失,很明显,店门旁边是公共场所,某公司没有设置任何提醒标识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张某某低头走路,对损害发生也有一定过错。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法院判决双方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