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2021年,江门市司前镇为提升全镇群众对《民法典》的普及率,在辖区14条村(社区)依托“榕树下的讲堂”特色党建品牌推出“榕树下的法治讲堂”,孕育特色法治新花,进一步夯实依法治理的群众基础。驻村(社区)法律顾问“走出去”,以接地气的方式将《民法典》送到群众身边,通过以案释法、法条解读和“一问一答”的形式,深入宣传《民法典》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活动共举办14场,普惠群众约700余人,共派发宣传资料及礼品1000余份,起到好的普法效果。
【重点宣传内容】
(一)《民法典》如何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编纂,传承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和核心价值,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内在要求,以民法典实现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表达,适应了社会法治建设需要。
1.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之一。在《民法典》第一条明确了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民法典》立法目的之一,这也是在我国社会主义立法史上的一个创举。在“法典”名义的立法中,这是第一次,体现了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鲜明中国特色。
2.《民法典》直接规定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六个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概括为12个关键词,其中,《民法典》条文中直接规定了6个,包括民主、文明、自由、平等、公正、诚信。
(二)法律如何保护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允许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定是对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的进一步落实,有利于合理规划、高效利用农村土地资源。允许对土地经营权合同进行登记,使其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有利于防止承包方随意解除合同或同时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不同的人,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利益。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夫妻双方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当天能拿到离婚证吗?
实践中,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为此《民法典》中规定了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是指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时,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则视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出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继承权是否男女不一样?
在法定继承中,继承权男女平等,是继承权平等原则的核心和基本表现。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含义是:1.男女具有平等的继承权,不因性别差异而有所不同。2.夫妻在继承上有平等的权利,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如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3.在继承人的范围和法定继承的顺序上,男女亲等相同,父系亲与母系亲平等。4.在代位继承中,男女有平等的代位继承权,适用于父系的代位继承,同样适用于母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五)公民在病危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有效吗?如果立遗嘱后后悔了,可以修改内容吗?
口头遗嘱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是有效的,但是为了避免纠纷,建议尽量采用以下几种方式立遗嘱:1.自书遗嘱,即自己亲笔书写并签名的遗嘱,须注明年、月、日。2.代书遗嘱,即请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之一可以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3.打印遗嘱,即通过技术设备书写、打印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4.录音录像遗嘱,即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5.公证遗嘱,即通过法律规定的公证形式订立的,有关订立程序和形式都由法律规定的遗嘱。除自书遗嘱外,其他各种遗嘱皆须有见证人参与。
立遗嘱后感到后悔了,可以将遗嘱全部撤回,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也可以只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变更,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还可以立一份新的遗嘱,使旧的遗嘱自动失效。立有数份遗嘱,均为遗嘱人真是意思表示,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立的那份遗嘱内容为准。《民法典》取消了之前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的法律规定。公证遗嘱具有与其他形式的遗嘱同等的法律效力。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医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活动特点和效果】
司前镇通过“榕树下的法治讲堂”这种接地气的方式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到《民法典》宣传过程中,有效传递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进一步提升了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夯实全社会的法治理念,培育尊法守法、崇德向善的良好风尚。通过“榕树下的法治讲堂”向群众开展“点对点”、“面对面”、“走出去”的精准普法活动,打造成为群众主动来、愿意来、随时来的法治文化新阵地,让《民法典》真正走进群众心中,潜移默化地增强群众遵纪守法意识,提高群众学法用法的能力,进一步加深了群众对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的理解。此次活动将法治宣传与公共法律服务有机结合,变“被动等候”向“主动上门”推进,引导和鼓励群众自觉守法、依法办事,让群众在家门口就免费享受到真诚优质的公共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