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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XXXX年X月X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签订了一份《XXXX1250千伏安施工工程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建1250千伏安施工项目,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形式,合同固定总价XXXX元,现该工程已全部竣工,被申请人未支付工程款XXXX元,多次索要未果,现根据合同约定,向贵委申请仲裁。

哈密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施工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争议焦点】

申请人仲裁请求要求退还的工程款及利息。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XXX应当给付申请人XXX工程款XXXX元。付款计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付款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XXX应当支付申请人XXX财产保全费XXXX元;财产保全责任险保费XXXX元。

三、本案仲裁费XXXX元,由被申请人XXX负担(仲裁费申请人已预付,由被申请人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

以上款项共计XXXX元,由被申请人XXX于本裁决生效后XX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照本裁决指定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违约责任。如果债务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固定履行价款或者报酬的支付义务,或者不符合虽然有支付行为,单时不符合合同要求,债务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请求违约人按照约定的数额、期限、方式、地点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仍未履行支付义务或者履行支付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的债务人应当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二、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已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全部工作任务,准备交付给发包人投入使用时,由发包人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的规定,对该项工程是否合乎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所进行的检查、考核工作。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对工程质量实行控制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
    三、调解是法院在征得双方同意,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的,旨在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机制。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得到更大程度的尊重和体现,法律不强迫双方必须达成调解协议。所以法律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调解程序相当于自行终结。此时,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法院判决应当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至于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为达成协议所作出的承认或让步,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结语和建议】

本委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施工工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从合同形式、合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查明的事实,申请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已经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且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因此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正当合法,本委予以支持。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

1、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2、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

3、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称为后合同义务。

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所以我们对一些平常的法律知识应该有所认识。法律的存在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应对身边的一些事情。

依法治国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管理国家事务,保证国家的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终极目标是培养公民和社会依法办事、依规依纪做事,人们通过规则,据以定分止争,形成安详和谐宁静的社会氛围。

法治思维是按照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是一种理性的思考方式,内涵包括法律信仰和法律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