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17日,申请人A公司作为委托方与被申请人B公司作为受托方分别签订《委托合同》《人才代理招聘服务协议》(下称“案涉合同”),服务期限均为一年。《委托合同》约定: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办理测绘航空摄影乙级、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丙级资质;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全程业务咨询工作,协助申请人通过其资质核准,即获得颁发的资质证书原件为准;《委托合同》项下咨询服务费用为148,400元(人民币,下同),首付款20,000元为合作定金。《人才代理招聘服务协议》约定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提供关于资质办理的人才招聘服务。上述两份合同共同约定,由申请人有偿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注册测绘师、高级测绘工程师、中级测绘工程师及初级测绘工程师等人才资质证件等,用于提升申请人资质,以便办理测绘航空摄影乙级、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丙级资质。案涉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了《委托合同》项下定金20,000元、《人才代理招聘服务协议》项下费用196,100元。
被申请人基于案涉合同的约定,分别与15名人才签订《工程师兼职顾问协议书》,约定15名人才将职称证、资格证等证书提供给被申请人按需使用,被申请人向15名人才支付相关人才费用。被申请人在《工程师兼职顾问协议书》项下向15名人才支付的费用共计87,000元。15名人才与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为15名人才购买社保并用于测绘资质申报。
案涉合同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完成资质办理事项,申请人依据案涉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2021年9月3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已收取的案涉合同款项共计216,100元、赔偿损失202,098.80元,并由被申请人承担律师费5,000元、仲裁费、保全费和保全担保费。
【争议焦点】
1.案涉合同是否无效?
2. 导致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问题。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委托合同》《人才代理招聘服务协议》项下款项共计129,100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律师费2,500元、保全费1,317.99元、保全担保费350元。
(三)仲裁费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承担50%。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本案争议的处理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下称《测绘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二)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注册测绘师应履行下列义务:……(五)只受聘于一个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执业;(六)不准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一个且只能是一个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办理注册手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测绘师名义开展执业活动。”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仲裁庭认定案涉合同违反《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案涉合同无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案涉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语和建议】
(一)本案争议产生的原因
本案中,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指导和协助下,以兼职且“挂靠”方式获取相关测绘资质,其目的是规避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管,规避《测绘法》设立的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管理,客观上将使得申请人的实际作业能力与获得的资质等级不相匹配,属于损害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近年来,随着《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新法规、新政策的出台,全国各地均逐步完善了测绘资质申报的流程和制度。尤其是开始施行测绘资质网上申报后,原有线下申报过程中存在的测绘人员“挂靠”现象被有效遏制,进一步完善了测绘资质审批全流程的行政监管。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修订之前就测绘资质的委托办理事宜达成合意,并签订了案涉合同。在《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修订后,案涉双方按新规的要求必须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仿佛是一张违法行为的“过滤网”,使案涉合同关于挂靠测绘资质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申请人据此向仲裁院提起了本案仲裁。
(二)本案争议焦点
1.案涉合同是否无效?
关于案涉合同的效力问题。测绘服务与地理信息密切相关,涉及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和各个行业,属于专业技术性强、社会通用性广、关系社会公共秩序的一项前期性、基础性工作。我国对测绘行业实行严格准入和资质管理制度,旨在加强测绘管理,维护我国地理信息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借用他人的资质证书,采用兼职加“挂靠”等不正当手段申报并取得资质,会使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从事关系国计民生的测绘活动,使测绘成果质量难以得到保障,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损害社会公共秩序。仲裁庭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认定案涉合同为无效合同。
2.关于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问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就该两份协议收取的款项因协议无效,应当予以返还;且由于被申请人的过错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被申请人还应当向申请人赔偿相关损失”。而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作为委托方,系无效合同的创设者,因申请人迟延提供资料、提供资料不完整等原因导致遇上新政策无法完成资质办理事项,被申请人并未违约,相应的责任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从本案事实来看,申请人明知自身测绘人才储备不足,没有与所需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建立真实劳动关系,进而提升申请资质所需的基础条件,而是选择规避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管,借助兼职加“挂靠”来获取相应资质,申请人对案涉合同无效负有过错责任。而被申请人作为专业咨询公司,应当知道《测绘法》及新政策等相关规定。在明知申请人不满足申请所需资质基础条件的情况下,仍然与申请人签订案涉合同,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指导和协助申请人规避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管,规避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管理的情形。被申请人对案涉合同无效同样负有过错责任。仲裁庭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案涉合同无效之后果均存在过错,各自承担二分之一的过错责任。
笔者认为,申请人虽主张案涉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已支付款项和赔偿损失,但该主张得到仲裁庭支持的前提是案涉合同无效的责任全部在于被申请人。而本案事实并非如此,不论是否新规施行,申请人均明知应按照法律规定的途径进行资质申报,但其最终选择寻求“挂靠”的非法方式进行资质申报,申请人对案涉合同无效存在过错。而被申请人作为专业机构,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及预判,在明知且应知新法规、新政策的情况下,没有对此予以关注,没有及时提醒申请人防范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没有及时与申请人共同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被申请人对案涉合同无效也存在过错。仲裁庭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自承担二分之一的责任是合理且公平的。
本案仲裁庭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考察规范对象的基础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最终认定案涉合同因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在确定合同无效后,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民事法律责任,没有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获益,同时注意兼顾到当事人所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不应超过合同履行利益的原则。该份裁决的裁决结果,尤其是分析说理部分,对同类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我国对测绘行业实行严格准入和资质管理制度,对于维护我国地理信息安全、提高测绘成果公信力、维护公共利益、加强涉外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市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不少为了获利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是当然无效的,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属于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案涉合同当然无效。
对于市场交易主体而言,任何违法行为均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市场交易主体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注意了解相关的法律及法规、规章的规定,保护好各方的合同权利,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对于违法行为切勿存在侥幸心理,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