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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B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为园内防护栏、强弱电、声控、监控、广场施工及安装。

重庆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某科技公司分公司对被申请人某农业发展公司、刘某某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2017年1月24日至2017年2月28日,刘XX向申请人成都市A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共计借款300,000元,被申请人刘XX出具了《刘XX借款情况》对借款情况予以确认,并备注2017年11月15日归还。

2018年6月2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B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XX签订了《债权债务协议》,协议约定如下内容:1.截止2018年5月1日以前,双方所有未经支付的往来账目如下:(1)2017年2月16日,被申请人重庆B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XX向申请人借入现金300,000元,借条注明还款日期为2017年11月15日;(2)截止2018年5月1日,应付的工程款项为586,435元整。2.被申请人重庆B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XX应付给申请人300,000元,此数额为2017年2月30日前双方全部统计的最终金额。3.对上述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均不再提出任何异议不得以己方所持2018年6月23日前的任何账册、单据、欠条、收条等为依据对抗本协议。

2020年1月1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B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XX再次签订了《债权债务协议》,具体内容如下:1.截止2018年5月1日以前,双方所有已经支付的往来账目如下:(1)2017年2月16日,被申请人刘XX向申请人借入现金300,000元,借条注明还款日期为2017年11月15日;(2)截止2018年5月1日,被申请人重庆B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XX应付的人工劳务款项为586,435元整。2.根据第一条,被申请人重庆B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XX共计应付给申请人300,000元,此数额为2017年2月30日前双方全部统计后的最终金额,在此前双方间除货币外没有其他形式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一致同意由本债权债务确认协议替代相应的借条、单据等。第一条所对应的被申请人重庆B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XX所出具的欠条合同复印件由申请人签字给被申请人重庆B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XX存档。3.针对上述债权债务,双方均不再提出任何异议,亦不得以己方所持2020年1月17日前的任何账册、单据、欠条、收条等依据对抗本确认协议。4.经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B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XX一致同意后的最终欠款的还款期分为两类,(1)对于借款:被申请人重庆B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XX在2020年7月20日支付借款总金额的25%及利息,2020年8月30日支付借款总金额的25%及利息,2020年9月30日支付借款总金额的50%及利息付完。欠款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5%从借款之日起算。(2)对于被申请人重庆B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XX所欠工程人工劳务款项部分:被申请人重庆B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XX承诺在2020年7月30日之前还款工程人工劳务款总额的20%及利息,2020年8月30日之前还款工程人工劳务款总额的40%及利息,2020年9月30日之前还款工程劳务款总额的40%及利息,利息计算同上借款利息,以竣工验收签字之日为起算日。5.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一致同意交由申请人所在地重庆仲裁委员会解决,由败方承担费用。申请人、被申请人重庆B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XX在《债权债务协议》落款处加盖公章、签字;另,被申请人刘XX还在协议落款处书写“被申请人重庆B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刘XX”。

申请人在庭审中明确,协议中的586,435元比竣工结算书上的金额316,435元增加了270,000元,该270,000元是截止2020年1月17日300,000元借款和316,435元工程款的利息。

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重庆B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XX共同归还申请人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从2020年7月30日(约定还款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申请仲裁日为12,375元,并以申请仲裁次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月息1.5%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2.裁决被申请人重庆B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XX共同支付工程款586,43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586,435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9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3.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重庆B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XX承担。

【争议焦点】

1.《债权债务协议》涉及的法律关系问题;2.关于债的加入问题。

【裁决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后裁决:

1.被申请人重庆B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XX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30日起以月利率1.5%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率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被申请人重庆B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XX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偿还586,435元(其中,工程款316,435元、截止2020年1月17日的工程款结算利息132,027.86元和借款结算利息137,972.14元)及利息(从2020年12月9日起按照316,435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关于混合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关于债的加入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结语和建议】

混合合同是指由数个合同部分而构成的合同,它在性质上属于一个合同,是在一个合同中包含着两个以上的有名合同或无名合同的相互混合或各自混合的,有着两个以上的不同的法律关系的合同。其“混合”是指合同中包含了不同类型的典型合同的条款,从而难以被认定为某一特定类型的典型合同。

混合合同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类型融合合同,又称狭义混合合同,是指合同中的构成部分可以同时归属于不同的典型合同;二是双种典型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的给付分别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的合同;三是类型结合合同,是一方当事人所负的数个给付义务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彼此间居于同值的地位,而对方当事人仅负单一的对待给付或者不负任何对待给付的合同。案涉《债权债务协议》为民间借贷与工程款的混合,属于类型结合合同,在类型结合的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所负担的数个给付义务彼此间居于等值的地位,数个给付义务是作为一个整体存在的,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单一的给付义务与作为一个整体的数个义务构成对待给付,并不是与数个给付义务中的某一个或者任何单个给付构成对待给付。因此,不能把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所负担的数个给付义务分别拆开、分别对待,即使在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的是金钱给付义务的场合,也不能对数个给付义务进行拆分。

关于该类型的混合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采取“结合说”。合同的数个给付义务,应当分别适用各该给付所属的典型合同的法律规定,并依据当事人的意思整合其法律效力。“分解类型结合合同的各个构成部分,将分解的各个构成部分分别适用各部分所归属的典型合同,适用这些典型合同的规定,并按照当事人可以推知的意思解决分歧,进而统一适用”。

在类型结合合同中,如果存在部分给付不能、给付迟延或者不完全给付,原则上债权人只能就该部分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主张权利,而其他部分的给付并不受影响,但是不能使得整个混合合同受到影响。如果因为部分给付不能、给付迟延或者不完全给付,导致整个混合合同受到影响,那么合同即可解除,违约一方则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

关于被申请人重庆B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XX是否构成债的加入的问题。构成债务加入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二是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原债务人仍应在原债务范围内履行义务,第三人加入债务只是增加了一个新的债务人;三是第三人加入债务,应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四是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本案中,尽管申请人主张的300,000元借款系被申请人刘XX个人向申请人所借,即借款的原始法律关系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刘XX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该民间借贷关系与被申请人重庆B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无关;而申请人主张的工程款是基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B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重庆B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所产生,工程款的原始法律关系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B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之间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原始法律关系不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刘XX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但2020年1月1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B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XX签订了《债权债务协议》,故视为被申请人重庆B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XX同意共同偿还《债权债务协议》中约定的民间借贷款项和工程款款项,构成债的加入,即被申请人刘XX自愿成为工程款的共同债务人,被申请人重庆B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成为借款的共同债务人,故被申请人重庆B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XX应向申请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混合合同在实际中属于一种常见的合同,但对于混合合同中可能出现的一些法律问题,当前判决标准尚未统一,故在实务处理过程中需要引起注意。同时,更好的保障自身债权,当涉及到混合合同时,既应在订立合同时全面约定合同条款,又应在诉讼前制定好诉讼方案,从而能够顺利实现债权。

债的加入不同于债的转移、保证、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等,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对其进行区分,避免产生争议,在合同中明确载明“保证”“债务加入”等措辞,以保障债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