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农业设施建设与运营合同》,在某市境内,建设426个日光温室(土墙冬暖棚)和1124个农业拱棚及相关配套农业设施,合同价款为132193412.19元,2020年1月4日,经造价咨询公司审计审定金额为136550751.14元。2021年1月12日,某甲集团公司作出审计意见书亦确认该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截至提起仲裁,某甲方公司共支付工程款128966179.9元,尚欠工程款7584571.24元。2018年8月间,某市境内多日出现降水,降水量从79.1mm至119.9mm不等。2019年4月某乙公司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大棚修复施工合同》,并支付工程款100万元。2019年7月,2019年11月、2020年5月、2021年4月某甲公司分别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大棚修复工程施工合同》《大棚设施维护工程施工合同》等四份合同,并支付工程款511.8万元。2018年2月1日案涉大棚已实际完工交付验收,某甲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接管了案涉大棚,某乙公司全员撤出。
【争议焦点】
1.某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某乙公司工程款7584571.26元,何时应当支付?是否承担利息损失?
双方签订的《农业设施建设与运营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为132193412.19元,2020年1月4日,经北京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计,工程造价审定金额为136550751.14元。2021年1月12日,某甲集团公司亦确认该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某乙公司在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的签字盖章确认,正是双方竣工决算,某甲公司应当在签字盖章(2020年1月4日)确认后支付某乙公司除质保金6827537.56元之外的全部工程款136550751.14元×95%=129723213.58元,截至提起仲裁,某甲公司共支付工程款128966179.9元,尚欠工程款7584571.24元。仲裁庭认为,双方工程款结算应当依照约定进行,对于未能按时支付的工程款757033.68元应当支付利息。
2.某乙公司支付的维修工程款100万元是否应由某甲公司承担?
双方签订的《农业设施建设与运营合同》中约定“上述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无论是在工程施工期间还是保修期内,如由于在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中发生或发生与之有关的任何事故、故障或其他事件,甲方认为进行任何修补或其他工作是工程安全的紧急需要,而乙方无能力或不愿意立即进行这项工作时,若甲方认为有必要时,雇用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并支付相关费用。如果甲方因此完成的工作或修理按合同应属乙方负责自费进行者,则由此产生或随之产生的全部费用,由甲方向乙方索回,并由甲方从付给或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在发生任何上述紧急情况后,甲方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知乙方”“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天灾:24小时连续最大降水量大于200mm”。仲裁庭认为虽然2018年2月1日案涉大棚已实际完工交付验收,但是2018年8月期间的连续降水,并未超过200mm,不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况且在保修期间。对于保修期内的非因甲方原因、第三方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修复责任,应当由施工方亦即某乙公司承担,所以某乙公司要求维修工程款110万元由某甲公司承担的主张,仲裁庭不予支持。
3.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赔偿损失511.8万元是否应予支持?
某乙公司主张2018年8月某市境内多日出现降水,因此要求某甲公司承担22座大棚修复的损失,但是对于某甲公司的修复事实不予认可。仲裁庭认为,结合庭审举证、双方当事人陈述,某乙公司仲裁申请书中“2018年农业园区受灾被淹,导致大部分棚体受损”的认可,能够认定2018年由于强降水,造成多座大棚受损,需要进行修复。2019年4月9日某乙公司与山东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某某园区冬暖大棚修复施工合同》,修复了22座因下雨受损的大棚后全员撤出,某甲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接管了案涉大棚,然后对其余受损大棚分别与第三方签订合同进行修复,对于因修复工程所造成的损失,如前所述(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应当由某乙公司承担。所以,反请求申请人某甲公司要求反请求被申请人某乙公司赔偿损失5118820元的仲裁请求,仲裁庭对其中3788801.3元工程款损失予以支持。
【裁决结果】
1.被申请人某甲公司支付申请人某乙公司工程款7584571.26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757033.6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4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2021年1月11日,以7584571.2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2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某乙公司其他仲裁请求;
2.反请求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支付反请求申请人某甲公司违约损失3788801.3元,驳回某甲公司其他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原《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原《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所以,合同签订后,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承担合同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结语和建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于付款期限和付款条件应当予以明确约定,否则容易产生纠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因质量问题需要保修,应及时通知对方并保全相应证据,在对方怠于承担保修责任时,有证据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