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淄博市居民洪某曾因上消化道出血、门静脉血栓及胰腺癌等症到上海某医院治疗,后因放弃治疗出院。同年,洪某因乏力、吃饭严重减少入住淄博市某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治疗。住院当晚,洪某突然出现大量呕吐鲜血及便血症状,病情危急,医院组织医生进行会诊并行手术抢救。次日,洪某多次出现突发心跳停止,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洪某家属认为,医院给洪某使用了禁用药物,导致洪某大量出血至多脏器衰竭死亡,应承担全部责任。后经常电话骚扰,并以极端言语威胁医生及其家属。医院与洪某家属多次协调无果,某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知悉此纠纷后主动介入,在征得医院和洪某家属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

淄博市淄川区洪某家属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调解过程】

纠纷受理后,调委会立即对纠纷情况展开调查。洪某家属称,在洪某住院前已详细向主治医生介绍了洪某的具体情况,明确本次住院只是为了输血、补充蛋白增加营养,且反复强调洪某有门脉高压症状,不能使用扩张血管、活血化瘀的药物,但在治疗过程中,主治医生仍然使用了血栓通,导致洪某突然大量呕血便血,最终导致其死亡,主治医生和医院应负全部责任。某医院则表示,对恶性肿瘤患者进行血浆D-二聚体检测,对病人是否伴有弥散性血管内凝血和血栓的诊断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洪某当时生化检查危急值报警,考虑胰腺恶性肿瘤病人血液高粘,给予血栓通改善循环治疗是正确的。在对洪某的诊疗过程中,医院严格遵守诊疗和操作规范,洪某胰腺癌术后有门脉高压,既往有出血情况发生,本次消化道出血与前述疾病转归有关,医院并无明显过错。双方各执己见,分歧较大。

调解员经过分析认为,纠纷解决的关键在于确定院方是否有医疗责任。鉴于纠纷复杂且双方争议较大,调解员建议双方申请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洪某家属因认定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坚决不同意做鉴定。调委会引导洪某家属认识到,鉴定能科学界定院方的医疗责任,确保医院赔偿依法有据,经劝说,洪某家属同意做医疗损害责任鉴定。

经双方协商一致,洪某家属和医院共同委托某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显示,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发生消化道出血、失血性休克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大小为次要责任。医院对鉴定意见表示认可,而洪某家属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并提出书面质疑:患者应用血栓通药物后,消化道大出血,失血性休克致死亡,这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而鉴定报告就以上问题一笔带过,可以证明鉴定机构明知存在消化道出血的医患沟通记录避开不谈,故本鉴定有失公允。

随后,鉴定机构从专业角度为洪某家属做了书面解答,但仍未打消洪某家属疑虑。调委会为解除洪某家属疑虑,又启动专家咨询机制,邀请医学专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洪某家属进行了答疑解惑。专家指出,在司法鉴定中,鉴定人对于过错原因力的判断依据是医方的诊疗行为是否达到了目前和当地的医疗水平、医方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损害后果是由哪些原因造成等多方面综合考量的,本次鉴定结果是客观公允的。经专业人士解答后,洪某家属最终对鉴定意见表示认可。

医疗损害责任确定后,调解员再次组织双方就赔偿的具体数额展开“面对面”调解。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患方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医院对洪某死亡负有次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和责任划分比例,调解员与双方共同计算出赔偿金额包括医疗费11520元、护理费3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交通费600元、死亡赔偿金187819元、丧葬费13861元、鉴定费2200元、抚慰金13000元,共计234000元。双方对以上赔偿金额均表示认可,当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签订如下调解协议:

1.医院一次性赔偿洪某家属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慰金等共计234000元。

2.本协议双方签字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3.以上款项履行完毕后,本纠纷即一次性处理终结,双方再无纷争。

经回访,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医疗纠纷是专业性较强的纠纷类型,化解医疗纠纷的关键和首要任务是科学认定医疗损害责任。本案中,针对洪某死亡责任的认定,调委会引导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司法鉴定,面对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认可的情况,调解员又积极引入专家咨询机制,通过医学专家细致的讲解,最终使洪某家属回归了理性,从而使纠纷得以顺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