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林某某是揭阳市某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员工,2021年3月,林某某在某公司车间从事冲印机器作业时,左手被机器压伤,后某公司派员护送其至揭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1.左上肢严重挤压毁损伤;2.左肱骨远端撕脱性骨折;3.左尺挠骨、腕骨、掌骨、指骨多发性粉碎性骨折。林某某前臂以远肢无保留条件,经过截肢及治疗,于2021年6月出院,住院期间其医疗费、伙食费、护理费均由揭阳市某彩印有限公司支付。
事故发生后,林某某及其家属一直与某公司商谈赔偿事宜,但双方就赔偿数额问题始终存在争议,无法协商解决。2021年某月,揭阳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申请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林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次月,揭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申请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确认林某某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五级,停工留薪期为二个月,及确认需要配置前臂肌电假肢。至此,由于林某某和某公司之间未能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遂请求揭阳市某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介入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审查了林某某提交的材料后,到某公司现场询问了解事实情况,并查阅复制了公司规章、林某某工资领取表等证据,作为之后判定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依据。经过证据审查和询问调查,调解员认为这是一起因工受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林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应属工伤。
由于某公司未给林某某购买工伤保险,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林某某的工伤待遇赔偿需由用人单位即某公司自行支付。调解员将上述认定告知某公司后,某公司表示,认可并同意支付赔偿,但是数额必须依法有据,目前林某某主张的数额畸高。调解员审查了林某某的材料及证据后,了解到林某某主张十四项赔偿共计1141445元,调解员根据经验判断该数额确实偏高。进一步仔细研究之后,调解员归纳了双方对赔偿金额的主要争议:一、林某某主张的月平均工资是否有依据。林某某发生工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不足三千元,但其现在主张的本人工资为六千元,是否有依据;二、安装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是否有依据。林某某主张的前臂肌电假肢更换一次为28000元是否有依据、主张前臂肌电假肢每三年更换一次是否有依据、主张更换至76周岁是否有依据。归纳完双方主要争议焦点后,调解员逐一对争议焦点进行调解。
对于双方争议焦点一:首先,调解员根据在某公司获得的林某某工资领取表显示,林某某发生工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3000元,在证据面前,双方均表示确认该事实无异议。其次,调解员宣读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告知双方若林某某工资过低,应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双方对此表示认可。最后,调解员当场登陆广东省统计局网站,查询得到2020年广东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7302元,即:月平均工资为5608.5元,月平均工资的60%为5608.5*60%=3365.1元。调解员主张林某某工资低于全身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依照规定应当认定林某某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2020年省平均工资的60%即3365.1元计算。经过商讨,某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同意将该数额提高至3500元/月。
针对双方争议焦点二,调解员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2021年版)的通知》,认定前臂肌电假肢的更换周期为每4年更换一次,每次更换费用按最高限额认定为25000元(林某某提供的假肢安装发票已经高于25000元,因此调解员在法规限额内取最高值25000元进行认定),林某某更换至70周岁还需更换12次,双方对此表示认可。
最后,调解员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本案事实,计算出本案的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为18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50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0个月本人工资、停工留薪期为2个月本人工资,以上共计80个月本人工资。双方对此表示认可。
至此,双方对主要计算依据均达成共识,调解员结合本案事实,认定本案公司需要赔偿林某某的项目数额包括:1.法定工伤赔偿数额。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认定本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8个月本人工资、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认定本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50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0个月本人工资,加上揭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的2个月停工留薪期,以上共计80个月本人工资即280000元。2.残疾辅助器具费用25000元/次*12次=300000元。3.其余费用。林某某表示,由于某公司主动提高了月平均工资的认定,他也主动示好,将剩余所有赔偿项目包括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辅助费等任何费用,改为一次性赔偿6000元,今后不再主张任何其它费用。某公司欣然接受,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经调解员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林某某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2.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林某某工伤赔偿金(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伙食辅助费、安装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等)合计人民币586000元;
3.今后双方不再存在任何劳动纠纷。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工伤赔偿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赔偿数额。企业和员工本意均愿意快速赔偿了结,但工伤赔偿涉及工资、赔偿项目如何认定、是否有依据的问题,内容多而杂,导致双方都不能确定应得赔偿的数额是多少,从而无法快速达成协议。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需要保持严谨中立,因为数额认定过大则损害企业利益,数额认定过小则损害员工利益,无论偏向哪方都会失去另一方的信任,从而导致调解失败。因此,工伤赔偿案件的调解员必须深谙工伤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每个赔偿项目计算的法律依据,通过有理有据的赔偿数额计算过程,使企业和员工双方都信服、接受,从而及时高效地化解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