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某团的张某某在尤某某承包的葫芦瓜地里跟随打瓜机务工,劳动内容是将瓜扔进打瓜机内。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仅口头约定劳务费日结。因尤某某操作失误,张某某的右胳膊被卷入打瓜机中,经医院治疗后,张某某右臂截肢。张某某要求尤某某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811522.4元,尤某某以张某某索赔金额过高为由不予赔偿,双方发生纠纷。2020年11月,张某某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某团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某团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后,指派两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立即开展核实和调查工作。经调查,因尤某某操作打瓜机时失误,导致张某某的右胳膊被卷进打瓜机,经某医院治疗后,张某某右臂截肢。经鉴定:1、张某某的损伤构成五级伤残;2、上述损伤与2020年9月某日在打瓜时所受的外伤存在因果关系;3、张某某属于大部分劳动能力丧失;4、后续还需对张某某行内固定物取出术,大致预算人民币8000元整;5、后续还需为张某某安装普通适用型右前臂假肢,相关费用大致预算人民币337260元;6、误工期限以150日为宜,护理期限以90日为宜,营养期限以90日为宜(以上期限包括医疗期及功能恢复期)。
同时,调解员了解到,尤某某家的主要经济来源就是尤某夫妻150亩农产品种植收益,张某某要求尤某某一次性赔偿811522.4元,尤某某确实难以一次性支付。双方就赔偿问题始终不能达成一致。
调解员在调查了解事实的基础上,认为张某某来到尤某某处务工,尤某某支付劳务报酬,因此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张某某在劳动过程中,因尤某某操作打瓜机程序不当,造成其右胳膊卷进打瓜机里,致使张某某右臂伤残,故尤某某对张某某的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听后表示对责任划分并无异议。
对于本案的焦点问题,即赔偿金额问题,调解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因此,张某某有权要求尤某某对其进行赔偿。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结合本案实际,调解员认为,在尤某某对张某某人身损害负全责的基础上,依据张某某提供的伤残程度评定和三期鉴定结果,张某构成五级伤残,属于大部分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具体的赔偿金应计算为:误工费150天×198.01元/天=29701.5元(误工费参照兵团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2276元÷365天=198.01元/天);护理费90日×198.01元/天=17820.9元;营养费90天×50元/天=4500元;伙食补助26天×120元/天=3120元;伤残赔偿金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724元×20年×0.5(五级伤残系数)=407240元;残疾用具337260元;取固定物手术费8000元;司法鉴定费3880元,各项费用共计811522.4元。张某某的赔偿申请合理、合法。
听完调解员的计算,尤某某的态度也有所松动,表示愿意支付,但同时表示自己目前经济状况实在窘迫。张某某听后主动表示,愿意进行让步,仅要求尤某某支付800000元。调解员见状,也为尤某某提出了分期支付的建议,尤某某听后表示接受。
【调解结果】
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因尤某某操作失误,将张某某的右胳膊卷进打瓜机,造成张某某五级伤残,尤某某负全部赔偿责任;
2.尤某某应赔偿张某某各项费用共计811522.4元,张某某自愿放弃11522.4元赔偿主张,尤某某需承担误工费等各项费用800000元;
3.张某某同意尤某某分三次付清赔偿款项,第一次于签订协议之日支付现金40万元(包括前期已垫付的钱款);第二次于2022年12月某日前支付现金20万元;第三次于2023年12月某日前支付现金20万元;
4.张某某与尤某某再无其他争议。
为确保张某某顺利取得损害赔偿各项费用,调解员引导张某某与尤某某共同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对双方协议进行确认,并出具了民事裁定书。
经回访,当事人对本次调解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该案属于劳务关系中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调解的主要难度在于大额赔偿费用的支付问题,这关系到双方权益是否可以得到保障。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一是采用辨法析理的方法,给双方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让双方当事人清楚自己在事故中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采取“背靠背”的方法,通过分别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避免双方发生正面冲突,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三是运用感情交流的方法,分析当事人的家庭状况,通过让当事人“换位思考”“将心比心”理解对方的困难;四是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司法确认,依法维护并保障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