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年初,在媒人的介绍下,汝南县某镇村民彭某某和董某某确立了恋爱关系,随后两家举行了订婚仪式。彭某某按照当地习俗,经媒人给董某某家送去8.8万元彩礼。后在相处过程中,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执。经过深思熟虑后,彭某某向董某某提出解除婚约,并要求董某某返还彩礼及订婚时的各项花费共计9.66万元。董某某认为,并非自己主动要求解除婚约,不同意返还彩礼。两家为此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彭某某来到汝南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汝南县彭某某与董某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调解过程】

调委会在接到彭某某申请后,立即指派曾经参与类似案件调解工作的调解员主持调解工作。接到指派后,调解员根据工作流程联系了董某某和彭某某,当事人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随后,调解员依法展开了调解前的准备工作,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事实。经询问得知,双方在恋爱期间,彭某某给付董某某彩礼8.8万元,并为董某某购买了0.2万元的衣服,以及定婚时带去的礼品和烟酒,折合共计0.66万元,除去两人外出游玩和过节互送礼物的费用,彭某某共计花费9.66万元。

初步了解案情后,调解员组织双方及家人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介绍了人民调解原则、调解纪律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详细询问并记录了纠纷产生经过以及双方的诉求,并就相关事项进一步向董某某核实。董某某对彭某某给予其彩礼和礼品等事实不予否认,但董某某父母认为,按照农村习俗,由于订婚后是男方先提出取消婚约意向,故男方无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因此坚持不予退还。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调解气氛越发紧张。调解员见此情景,果断将双方分开安排到不同的房间,准备进行“背靠背”调解。

了解到董某某及其家人的真实想法后,调解员认为,董某某一家人对彩礼返还问题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于是,调解员首先向董某某及其家人耐心讲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调解员指出,本案符合上述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彭某某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调解员从情理上劝说董某某的父母,如果因为退还彩礼的事影响了家庭声誉,耽误了女儿青春,反而得不偿失。最终,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说下,董某某及家人认识到了拒绝退还彩礼钱的错误行为,但仅同意退还部分彩礼。董某某指出,在农村地区,退婚会对女方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彭某某理应给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随后,调解员向彭某某转达了董某某的态度,并劝导彭某某,二人虽然没有步入婚姻的殿堂,但毕竟相处了一些时间,按照农村习俗,男方买礼物和定亲时所花的费用如果全部向女方讨要回去,不仅缺乏法律依据,也不妥当,因此希望其降低要求,各退一步,争取尽早解决问题,尽快开始自己新的生活。随后,调解员从情理出发,劝解彭某某道,董某某家情况特殊,其母亲身患重病,住院治疗花费巨大,家庭生活困难,希望彭某某能够理解董某某的不易,同时,在农村退婚对女方的声誉影响较大,为更好照顾女方利益,建议彭某某做出让步。在得知董某某家的实际情况后,彭某某同意做出适当让步,并表示董某某家只需要返还8万元即可。调解员随即向董某某及家人讲明了彭某某的要求及态度,董某某及家人表示同意彭某某意见。最终,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就纠纷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了以下协议:

1.董某某和彭某某自愿解除婚约;

2.董某某返还彭某某彩礼8万元,彭某某不再向董某某及家人索要其他费用;

3.婚约解除后,双方互不干涉各自的生活;

4.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再以此事向另一方主张任何权利。

协议签订后,董某某及家人将8万元彩礼钱当面交给彭某某清点完毕。后经回访,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向调解员表示了感谢。

【案例点评】

按照中国传统习俗,男女双方谈婚论嫁时,男方往往会给女方一定的彩礼作为缔结婚约的诚意。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彩礼在给付之后,在法定情形下,男方可以要求返还。本案的难点在于,双方当事人就彩礼返还问题上存在认识误区。调解员准确找到纠纷的焦点,向当事人详细讲解相关法律法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