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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12日,申请人工行XX支行与被申请人秦皇岛XX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申请人从申请人处借款人民币19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用途为归还原到期贷款,还款方式为分期偿还,需于2020年3月20日还款金额10万元、2020年6月20日还款金额10万元、2020年9月20日还款金额10万元,2020年12月20日还款金额 10万元,2021年2月10日还款金额1860万元。按月计息,借款年利率4.785%。合同还约定,本合同项下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合同中对借款人违约责任约定:借款人任何其他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未能清偿,或者不履行或违反在其他协议项下的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项。借款到期(含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期偿还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合同还约定发生争议提交秦皇岛仲裁委员会仲裁。

秦皇岛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科技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权人工行XX支行(甲方),抵押人XX科技公司(乙方),合同约定: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0年2月12日至2025年2月12日,在人民币45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抵押财产为其所有的房产,并于2020年2月17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同日,申请人(甲方)与被申请人(乙方)、于XX、白XX、于X天、白X余、张X分别签订了三份文本相同的《保证合同》,约定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依据其与秦皇岛XX公司于2020年2月12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保证方式,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等。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上述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于2020年2月19日依约向被申请人秦皇岛XX公司的账户发放贷款人民币1900万元,被申请人在借款凭证上盖章并签字予以确认收到该笔借款。其后,被申请人按合同约定的偿还期限已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共偿还本金30万元。2020年11月20日前被申请人未欠付利息。被申请人秦皇岛XX公司尚欠本金1870万元。

另查,被申请人秦皇岛XX公司在申请人处另一笔贷款2.89亿元,已全部逾期。申请人于2020年9月23日,向借款人秦皇岛XX公司发出了宣布借款到期并要求立即归还贷款通知书。同日,申请人向保证人于XX、白XX发出了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被申请人秦皇岛XX公司、保证人未能提前还款,对此申请人依照合同约定向本委提起仲裁申请。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巨额借款逾期的情形,对申请人的债权形成极大威胁,申请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被申请人秦皇岛XX公司辩称,被申请人一直按期偿还本息,申请人主张借款提前到期是违约行为,不应予以支持。

【争议焦点】

1、借款尚未到期申请人是否可以提前收回贷款?

2、申请人提前宣布贷款到期是否构成违约?

3、申请人提前收回贷款,抵押担保人及保证人是否承担相应责任?

【裁决结果】

仲裁庭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秦皇岛XX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被申请人XX科技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与被申请人于XX、白XX、于X天、白X余、张X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约定的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亦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中,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秦皇岛XX公司发放了贷款,被申请人虽然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已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不欠本金和利息,借款尚未到期,但被申请人秦皇岛XX公司另案拖欠申请人贷款2.89亿元已逾期,根据本案双方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依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立即到期,收回未偿还款项。基于合同约定,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秦皇岛XX公司发出提前还款通知书,被申请人未履行偿还义务。申请人请求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全部贷款,并要求被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1870万元及利息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仲裁庭予以支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科技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成立,申请人作为抵押权人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对该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折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申请人于XX、白XX、于X天、白X余、张X分别向申请人出具了《保证合同》,系当事人自愿所为,对保证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对被申请人秦皇岛XX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予以支持。遂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秦皇岛XX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工行XX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870万元,并自2020年11月21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给付申请人利息、罚息、复利至借款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二、被申请人XX科技公司以其设定抵押的房产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申请人对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折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申请人于XX、白XX、于X天、白X余、张X对被申请人秦皇岛XX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结语和建议】

金融机构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在贷款业务中称为“加速贷款到期条款”,是金融机构的通行做法。所谓加速贷款到期条款,是指金融机构于金融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如发生一定的事由,纵然债务尚未到期,仍认为其已届债务清偿期而求偿,并依担保合同的约定而使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合同约定条款。

金融机构行使通知到期债权的意思表示到达借款人时发生法律效力,其法律后果是:借贷双方原在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发生变动。对借款人而言,其原享有的期限利益丧失,还款期限缩短,从而加速了贷款到期;对贷款人而言,因还款期限缩短至通知到期权的意思表示到达之时,从而使贷款人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还款期限较原来约定的提前,故贷款人就此享有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本息的请求权。

本案中,借款人虽按期偿还本期借款本息,但其出现巨额借款逾期的情形,对贷款人的债权形成威胁,贷款人依据合同约定有权宣布借款加速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