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概要】
2018年9月22日下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试卷二中,广西桂林考区广西师范大学育才校区考点某考场内,考生李某身上响起手机铃声,监考员发现其随身携带了手机进入考场,未按考场指令关闭手机并放入指定场所。监考员当场收缴手机并报告考务办公室。考务办公室将情况逐级向考区副总监考、总监考、自治区司法厅报告。副总监考责成考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负责处理李某违规携带手机进入考场案。监考员将李某带离考场,由相关人员与李某谈话并做好笔录。
【应对措施】
一、发现违纪,及时上报
在考试中,监考员发现考生李某携带手机进入考场考试后,立刻报告流动监考员。流动监考员将情况报告考点考务办公室,随后逐级向副总监考、总监考、自治区司法厅报告。考点总监考决定对李某采取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由监考人员将李某带出考场。
二、调查取证,固定证据
将李某带离考场后,交由考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进行调查取证。调查中,李某自称,其进入考场时将手机放于上衣内层口袋,并将衣服夹在腋下,避开了监考人员金属探测仪检查。随后考务办将李某手机解锁密码交由桂林市无线电管理处人员检测通信、存储情况,没有发现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关的信息和资料,没有发现作弊痕迹。处置组将上述谈话、调查情况记入笔录。
三、及时处理,妥善处置
李某携带手机进入考场考试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应予以违纪处理。桂林司法局按照程序制作《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权利告知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送达李某,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因沟通解释工作到位,李某对相关处理表示无异议。
【处理依据及结果】
李某有意携带手机进入考场考试的行为,违反《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第七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桂林市司法局依规对李某作出责令离开考场,当场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制作《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权利告知书》送达李某,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10月8日,桂林市司法局制作《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给李某,其表示无异议。
编辑点评:
考区司法局严格执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规章制度,工作方法规范有效,处理问题及时准确,体现了良好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