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概要】

2017年12月28日,长春市司法局在审核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申请资料时发现,申请人杜某某提交的申请表中毕业证书编号一栏填写内容为“尚未毕业”,毕业年份一栏填写为“2018”。随后工作人员跟杜某某取得了联系,据其自述,他参加的是吉林大学自学考试,2018年7月才能毕业,目前无法提交毕业证书,本人自愿放弃2017年法律职业资格申请。2018年1月,长春市司法局作出不受理其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的决定,并呈报省司法厅备案。

杜某某未取得毕业证书依法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案

【应对措施】

长春市司法局高度重视法律职业资格初审工作,要求审核工作人员及时与资格申请人杜某某取得联系,详细了解具体情况。在最终确认申请人无法按时提交毕业证书后,向其耐心解释说明了不能受理其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申请人表示同意。

【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司法部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工作的通知》和《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工作规范》的要求,按照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四条关于“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的规定;第七条关于“地(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申请。对材料不真实或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并报司法厅(局)备案”的规定,办理此案。由于杜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交毕业证书,长春市司法局作出不予受理其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的决定。

【编辑点评】

长春市司法局对资格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资格申请的处理决定,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依据充分,工作规范,处理得当,体现了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担当和自觉。其中,审核工作人员在处理该案时,与申请人及时交流沟通,详细了解情况,明示处理依据,注重实际效果等工作方式方法,值得学习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