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概要】
2014年9月21日上午10时许,国家司法考试安徽省安庆考区某考点卷三考试,考生范某因佩带耳塞进入考场被流动监考人员刘某发现并没收,范某心存不悦。考试过程中,流动监考人员刘某陪同考生范某上厕所途中,范某突然拉扯刘某的身体,导致刘某眼镜跌落,手机外壳被摔坏,上衣口袋被扯坏。流动监考人员刘某自始至终没有还手。工作人员在及时制止范某的行为后,为避免其情绪激化,让其继续考试。本场考试结束后,考务人员将范某移交考点辖区派出所接受处理。
【应对措施】
考点总监考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安排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并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有效控制;在考试结束后,将考生范某移交考点辖区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并制作询问笔录,固定有关证据,作为处罚依据。同时,考区对流动监考人员刘某进行了通报表扬。
【处理依据及结果】
考生范某在参加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时,违反了《国家考试应试规则》第四条的规定,符合《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9月16日司法部令第114号发布)第七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为严肃考场纪律,安庆市司法局对范某做出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