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概要】

2011年9月17日下午4时许,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考试中,泉州市无线电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某考点附近巡查时发现异常信号,并确定信号源来自考点附近医院的主楼楼顶。随即发现两名年轻男子,正在楼顶利用对讲机向考生传送答案。考务工作人员立即报警,涉案人陈某某被当场被抓获,另一涉案嫌疑人徐某某逃脱。警方现场查获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3台、对讲机4部、车载发射台1部、室外天线1根、功放器1台、数字编码器1台。

陈某某等组织考试作弊案

经查,陈某某与史某某、徐某某从2011年4月开始预谋通过帮助司法考试考生作弊牟利,并明确了具体分工。三人商定,由陈某某出钱,让史某某负责采购、调试用于作弊的无线电通讯设备,并负责在考试期间用对讲机向考生发送答案;史某某负责报名参加考试,进入考场后拍摄试卷传出考场;徐某某负责网上联系“行内人”制作试题答案。陈某某与考生苏某某、陈某、王某某等分别达成协议,考生苏某某还预付2万元费用。2011年9月17日上午,史某某以考生身份进入泉州某考点第25考场参加考试,因紧张未能将试题传出,陈某某便向网上的“行内人”索取二三十道免费答案,通过无线电发送给买题考生。9月17日下午,史某某(坐在窗边)用手机拍下试卷,将内存卡放在空矿泉水瓶扔出考场,负责接应的陈某某捡回后交给徐某某,徐某某在获取答案后,由陈某某利用对讲机将答案传送给考场内考生。作弊行为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徐某某、史某某等相继落网。

根据公安机关侦查,确认考生苏某某、陈某和王某某三人涉嫌考试作弊:其中苏某某、陈某两人参加考试期间携带无线设备进入考场,接收与考试相关信息;王某某事前与陈某某等人约定考试作弊细节,商定以4.5万元的价格购买试题答案,并接受了陈某某等人提供的作弊工具(耳麦等电子产品),但因考前在考点外与陈某某试用作弊工具时感觉信号不好,未将作弊器材带入考场。

【应对措施】

在搜寻到异常无线信号并锁定目标后,考务工作人员行动迅速,及时报警,当场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并查获犯罪工具。泉州市司法局立即将情况报告省司法厅,全力配合公安部门侦破该案件,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司法部。泉州市司法局根据公安部门通报的案件情况,对涉嫌作弊的3名考生进行询问并做好笔录,固定证据,确认其作弊事实。

【处理依据及结果】

2012年2月,经法院公开审理,陈某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没收违法所得20000元和作案工具。徐某某、史某某另案处理,也受到法律的制裁。

考生苏某某、陈某、王某某均因作弊行为受到相应违纪处理。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4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福建省司法厅对苏某某、陈某做出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王某某因涉嫌考试作弊也受到了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