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概要】
2017年12月27日,国家司法考试漯河考区考生胡某某申请法律职业资格,所提交申报材料中身份证号41112319XXXX1105XX,与毕业证书上个人信息登记的军官证编号济字第07-206XX不一致,不能证明两个证件持有人为同一人,未能通过河南省司法厅复核,需要补正材料,说明身份信息的一致性。漯河市司法局司法考试科通过调查走访申请人所在单位,查阅干部档案资料,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协助申请人完善申报材料,最终帮助胡某某顺利通过省厅复审和司法部审核,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应对措施】
接到省司法厅的复审意见后,漯河市司法局及时联系胡某某,经了解:胡某某1998年12月入伍到XXXXX部队服役,军官证编号为济字第07-206XX号,2006年至2009年参加成人教育,取得了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本科学历。由于在部队服役,军官证即为有效证件,故在申请本科证书时使用了军官证,没有使用身份证,导致本科毕业证书上显示的仅为军官证号。2015年12月转业后被分配到漯河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至今。
漯河市司法局组织人员到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进行调查走访。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证明胡某某原系步兵某旅政治部副营职干事,于2016年1月转业,分配到漯河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其个人档案中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显示:胡某某,男,1978年7月出生,1998年12月入伍,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单位名称为XXXXX部队,公民身份号码为41112319XXXX1105XX;但其军官证显示:胡某某,男,1979年7月出生,河南漯河人,职务为干事,衔级为少校,军官证编号为济字第07-206xx号。军官转业证显示:胡某某,男,1978年7月出生,河南郾城人,于1998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原在XXXXX部队任干事职务,于2013年被授予少校军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有关规定,特准予转业。
对以上信息进行核对,漯河市司法局发现胡某某提供的军官证上的出生日期与身份证上的信息不符,经了解,系部队政治机关打印证书有误,没有及时修正,漯河市司法局又让胡某某就该事项写出了情况说明。
【处理依据及结果】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地(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省(区、市)司法厅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漯河市司法局主动作为,经调查核实:持有身份证号码41112319XXXX1105XX的胡某某与提交的毕业证书军官证编号为济字第07-206XX的胡某某确系同一人,将调查情况形成报告上报省厅,最终胡某某通过了省厅复审和司法部审核,顺利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编辑点评】
漯河市司法局坚持考生利益无小事原则,主动服务,积极作为,协助申请人完善所需资料,认真践行“对工作高度负责,对考生热情服务”的要求,让每一位成绩合格且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顺利通过审核,充分体现了司法行政工作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彰显了人文关怀,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