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概要】

胡某与曾某某是在重庆认识的朋友,曾某某曾在重庆对胡某有过生意上的帮助。2012年9月10日,曾某某央求胡某到某考区顶替自己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胡某虽心存顾虑,但在曾某某的多次央求下,同意于9月22日到某地考区二中考点实施替考。在考试入场身份查验时,被考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当场识破。经对胡某问询核实,其认识到替考违纪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诚恳接受了批评教育。

胡某代替曾某某考试案

【应对措施】

为保证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提升社会公信力,某考区在预防和查处考生作弊违纪行为时,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通过签订《考务责任书》、《试卷保密责任书》、《监考责任书》,层层落实考务责任。

第二、考前加强诚信参考宣传力度,考中强化技防和人防作用,有效实施现场监管。

第三、考区司法局加强与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做到对违纪行为严肃处理一抓到底。

【处理依据及结果】

考区司法局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第114号令)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作出以下处理:考点总监考人责令曾某某离开考场。自治区司法厅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第114号令)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以下处理:曾某某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