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概要】
2013年9月15日上午9点40左右,在河南省某考区某中学考点第5考场试卷三考试时,监考老师发现18号考生赵某某举动异常,多次用眼睛余光观察监考人员,左手不自然地一会儿放兜里,一会儿拿出来。当监考老师走近赵某某身边时,他紧张地把手从衣兜里抽出来时,一个貌似方形削笔器的东西掉落在地。监考老师捡起来发现此物有显示屏,疑似电子作弊器材,便判定赵某某涉嫌作弊。逐级上报总监考后,由违纪处理组的两名行政执法人员责令赵某某离开考场到考点考务办公室接受询问调查。赵某某承认通过QQ联系购买了电子作弊器,在试卷三考试中,试图利用电子设备作弊,被监考老师当场抓获。他对自己的作弊行为追悔莫及,愿意接受处理。
【应对措施】
监考老师发现考生赵某某有违纪行为后,为确保考试平稳顺利进行,按照违纪处理办法的规定和相关工作预案,先稳住考生赵某某情绪,让他继续答题,不动声色没收疑似电子作弊器具,及时取证。随后立即通过楼层流动监考人员向违纪处理组和总监考逐级报告。并将情况记录在考场情况记录单。
考点总监考立即安排违纪处理组的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将涉案考生带离考场,给予责令赵某某离开考场处理。执法人员对赵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当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和固定有关证据,交赵某某签字确认。由司法考试监督组人员进行监督并全程拍摄取证过程。在事实证据确凿后,考区所在地某市司法局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在考点大门醒目位置公布该考生的违纪处理决定,并在下午考试前1小时通过广播连续播放该考生违纪处理情况。
【处理依据及结果】
考生赵某某在参加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时,携带电子作弊器材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被当场发现。赵某某的违纪行为符合《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4号)第七条第(二)项“考试开始后被查处携带电子作弊设备的”情形。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4号)第七条规定,考场所在地某市司法局对赵某某作出“2013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予以公布。2013年9月15日11时07分,某市司法局给考生赵某某送达了违纪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