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概要】

2012年9月23日国家司法考试卷三考试期间,宁夏吴忠考区第四中学考点第九考场考生马某某,经事先串通,趁在上卫生间途中,捡到他人放置在特定位置的第三卷部分答案。该答案使用复写纸复写,马某某拿到的该答案是复写的底页,上面有前50道题的个别答案,和后50-100道题的完整答案。马某某在抄写过程中被流动监考人员发现。

马某某与他人串通作弊违纪案

【应对措施】

按照违纪处理工作流程,监考人员将此情况报告流动监考,流动监考立即报告考务办公室主任,考务办公室主任向监考老师了解核实情况并报总监考;总监考向上逐级报告后,指示考点内公安人员和考务办公室监考人员将马某某带到考务办公室接受调查,制作违纪行为笔录。

【处理依据及结果】

马某某对串通他人作弊行为供认不讳,其作弊行为违反了《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抄袭、查看、偷听违规带进考场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规定,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办法》规定,给予马某某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