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概要】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中,云南省某某考区昆明学院(羊浦校区)考点第168考场,应试人员赵某某,在9月20日参加试卷一考试过程中,距离考试结束约40分种左右时,偷看违规携带的手机信息,监考人员及时发现,当场予以阻止并收缴涉嫌作弊手机,交由违纪处理组调查处理。经查,赵某某系云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二年级在读学生,通过本科在读时的学校联宜会认识匡某某,并QQ保持联系。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2天,二人再次联系,匡某某答应赵某某如果有司法考试答案,将通过手机QQ传送给赵,未发生金钱交易。经工作人员对赵某某的手机进行检查,手机内确有疑似司法考试答案的内容,结合对当事人的调查笔录,初步认定该考生在考试前向他人索取司法考试答案,并约定用QQ进行传递,其行为属于在国家司法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接受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工作人员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赵某某携带手机考试作弊案

【应对措施】

为保证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严厉打击考试作弊违纪行为,树立阳光司考,提升社会公信力,云南省在提升考务监考质量,预防和处理考生考试作弊违纪时,主要有以下应对措施:

第一、加强诚信参考宣传教育引导。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倡诚信、守规距、反作弊”系列宣传活动,采取网站、微信、微博、手机短信、七彩公交等新兴媒体,以及报纸、海报、宣传标语横幅等平面传统媒体相结合的多种形式,宣传司法考试的正能量,对法院、检察院、公安、教育和军队系统召开部门联席会,下发诚信参考教育通稿,多渠道加强诚信参考宣传引导。

第二、加强考务培训力度,提高监考质量。加强对考区司法局考务人员和校方监考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分类、分组加大专题考务培训力度。考区司法局重点加强考场组、流动监考组、试卷封装组、安检组、安全保卫组、违纪行为处理组、医疗卫生组等各考务组长的培训,同时,加强与学校的沟通和协调,监督校方加强对监考人员的培训管理。

第三、建立奖惩激励机制,落实监考责任。通过签订《考务责任书》、《试卷保密责任书》、《督考责任书》、《监考责任书》,层层落实考务责任。其中,《监考责任书》中明确,考场内监考人员查获考生作弊违纪行为的,给予人民帀500元的奖励,并通报表扬,据此激发监考人员的工作热情,提高监考质量。

第四、坚持服管结合,坚持人技同防。自2013年起,云南省所有考场,统一配备考试专用文具和电子钟,考生自备文具和钟表均不得带入考场,这既有效服务了广大考生,也杜绝了电子作弊工具伪装成考试文具或钟表带入考场的行为。同时,加强与公安、无线电管理等部门的协调协作联动,通过完善考务安全系统应用,加强无线电可疑信号监测,做到人技同防,提升监考质量。

第五、及时固定证据,按规定程序处理。在查获使用手机等无线电通讯设备作弊的处理过程中,应当采取拍照、摄像或录音等多种形式,及时固定证据,防止违纪考生删除作弊相关信息,给调查取证和违纪处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处理依据及结果】

考点总监考人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9月16日 司法部令第114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赵某某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云南省司法厅按相关规定处理。经省司法厅调查研究,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应试人员赵某某给予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

2014年10月23日,云南省司法厅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将给予赵某某的考试违纪处理决定情况,书面通报赵某某所在的在读学校云南大学法学院。后经了解,云南大学法学院对赵某某给予了记过处分,并取消其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