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概要】

2011年9月18日上午10时10分,在广东省佛山考区某中学考点第35考场试卷三考试时,监考老师发现考生高某神色异常。于是监考人员开始重点观察该名考生,发现该考生正试图将手机从大腿间转移至其他地方,当即责令其上交手机,随后联系考点办公室工作人员介入。经调查,认定以下事实:9月18日上午在某中学考点,考生高某将手机调整至震动模式放入左裤袋内带入考场,10点左右相继接收到信息,查看后发现标识2条考试答案(经判断,确实为本次司法考试试题的答案),并按其中一条答案做在了答题卡上。10时30分左右,试图再次查看刚接收的信息时,被监考老师发现,监考老师将有关情况及时层报考点总监考人。

考生高某携带并使用手机作弊案

【应对措施】

为保证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树立阳光司考,提升社会公信力,佛山市司法局主要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第一,要求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注重监考工作重点环节和细节。密切观察和注意用眼角余光看监考人员的考生,特别是密切关注神色不太自然、行为异常、左顾右盼、眼光躲闪、突然间答题速度增加、着装奇特、动作奇怪等不正常考生,注重从细微处发现作弊的蛛丝马迹。

第二,要求监考人员注意监考工作的方式方法。当发现考生高某有涉嫌作弊的苗头时,监考人员在不动声色中对其进行重点监控。在发现手机里确凿证据后,一方面及时固定证据资料,另一方面及时通过流动监考报总监考人。在带作弊考生离考场时,也同时注意防范涉案考生销毁可能还未查出的证据,避免给后续的查处带来不利的情况。另外,注意维持和保障考场的秩序,减少对其他考生的影响,确保考生情绪稳定,减少考生的投诉。

第三,工作人员分工明确,工作渠道顺畅。此案中,监考人员发现作弊后及时上报总监考人,总监考人安排流动监考和相关工作人员及时跟进,进行后续案件调查,工作人员各司其责,流转顺利,在违纪处理中分工明确、职责清楚,确保了违纪事件及时稳妥地处理,充分说明了工作机制预案充分,行动有力。

【处理依据及结果】

考生高某在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接收并查看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行为符合2008年发布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9月16日司法部令第114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所列举的第(二)项违纪情形。

为严肃考场纪律,惩戒违纪行为,根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依照上述规定,广东省司法厅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粤司办〔2011〕233号),决定给予高某2011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