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概要】

2015年9月19日下午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考试中,陕西省宝鸡考点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崔某违规将外形与普通橡皮擦一模一样的电子信息接收器带入考场,考试中查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时被监考人员发现并带出考场,接受考点监察组现场调查。

崔某携带电子信息接收器作弊案

【应对措施】

宝鸡市司法局在预防和打击考生作弊违纪行为时,主要有以下应对措施:

第一、考前加强诚信参考宣传。通过司法局网站“司法之窗”宣传《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在考点电子屏幕滚动播放,以考务管理系统平台为依托一对一手机短信宣传。

第二、考中坚持技防和人防相结合。通过完善考务安全系统应用,加强无线电可疑信号监测,强化监考培训力度,做到人技同防,提升监考质量。

第三、建立监考工作责任制。通过签订《试卷保密责任书》、《监考责任书》等,层层落实考务责任。

第四、考后对违纪行为依法依纪处理。对查获作弊违纪人员的处理,司法局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调联动,及时跟踪对接,了解掌握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做到对考试违纪行为坚决打击,决不姑息。

【处理依据及结果】

考点总监考人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9月16日司法部令第114号发布)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崔某离开考场,并交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宝鸡市司法局按照程序通过司法考试管理平台和违纪情况报告单上报省司法厅。12月11日,省司法厅根据前款规定,做出《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权利告知书》(陕司处告字【2015】1号),由宝鸡市司法局送达本人,其签字接收并表示不再提出复议和诉讼。12月25日,省司法厅做出《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陕司处字【2015】1号),给予崔某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12月29日,宝鸡市司法局将《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送达崔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