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概要】
2008年9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某考区第一高级中学考点考场外,距离第三场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经该考区市无线电管理处无线电检测车检测,发现有无线电传输信号,考点督考和副总监考立即将嫌疑考生樊某某与刘某进行控制,分别与两人谈话并做了调查笔录;同时,向派出所报案,公安人员将樊某某、刘某带到派出所。两人供述并承认,考试时分别隐秘携带无线电接收器材进入考场作弊。经核实,樊某某与刘某为同学关系,两人多次参加司法考试,但都没有通过。2008年考试前,樊某某与其同学刘某及朋友成某通过网上搜索方式,与名为“武汉老牌”QQ的群主联系,通过网上银行支付4500元费用,由群主通过QQ群在考试时将答案发送给涉案人员成某,再由成某将答案发送两人。
【应对措施】
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自治区司法厅严厉查处高科技作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加强诚信参考的宣传教育。一是在广播、报纸、网站发布诚信参考倡议书;二是在考点张贴违纪行为查处规章和诚信参考标语;三是考前给考生发送诚信参考短信提示。
第二、对考务、监考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着重加强对当前主要作弊工具及基本性能等方面的介绍,增强考务工作人员和监考老师发现、识别考试作弊行为的能力。
第三、提醒考务工作人员和监考老师注意掌握考试作弊容易出现的高发时段,多细心观察考场情况及考生表情、行为的异常变化。
第四、在考试过程中,与考点技术监测机构工作人员紧密合作,一旦检测到异常无线电信号,一定要固定证据,及时上报,并迅速与公安机关联系,做出相应处理。
【处理依据及结果】
自治区司法厅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4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以下处理:樊某某、刘某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涉案人成某由公安机关另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