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概要】

2012年12月,贵阳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在进行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初审时,发现申请人陈某某报名照片与身份证照片有明显差别,因申请人登记工作单位为沈阳市大东区爱心法律服务所人员,贵阳市司法局于是发函至沈阳市司法局,请予提供该申请人近照及签名。随后沈阳市司法局转来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提供的陈某某的相关材料及签名、照片,与申报人材料符合,于是贵阳市司法局按规定上报申请材料。2013年4月,申请人陈某某到司法局领证时,所出示身份证与申报资格时所提供身份证不一致,工作人员当场未予发证。

报名初审发现假证违纪案

2013年4月10日,贵阳市司法局在发放《法律职业资格证》时,发现马某某、倪某某两名申请人报名照片与本人差别太大,有替考嫌疑,司法局工作人员当场未予发证。

【应对措施】

对于申请人陈某某提供的身份证,经省公安厅身份证制证中心鉴定为假证。随后贵阳市司法局通知陈某某作调查笔录,但陈某某一直未到。贵阳市司法局工作人员调出封存的试卷签名进行核对,发现陈某某、马某某、倪某某三人的试卷签名与申报时签名笔迹明显不同。因三名申请人户籍均为辽宁省,工作地、居住地均非贵阳,却选择贵阳考试,且都高分通过A证,有团队替考嫌疑,经报局主要领导后,将情况报告与相关材料一并上报省司法厅和司法部。

【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实,陈某某、马某某、倪某某三人在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中,指使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贵州省司法厅作出陈某某、马某某、倪某某三人2012年司法考试成绩无效,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