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概要】

2013年9月14日国家司法考试中,山东省聊城考区流动监考在试卷一考试开始30分钟左右,巡视考场时发现,考生张某某身份证件照片与本人相貌明显不符,疑似替考。流动监考将其带至考务办公室,考务办公室两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询问,询问中邹某某承认系替考生张某某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后,聊城市司法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考生张某某到单位接受询问,做了询问笔录,并将有关资料及时上报了山东省司法厅。

邹某某代替张某某考试违纪案

【应对措施】

为努力营造公平公正考试环境,聊城市在预防和打击考生作弊违纪行为方面,主要采取以下应对措施:第一、加强诚信参考宣传力度。依托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有关考试政策、防范和打击违纪措施等内容,通过考务管理系统平台向全体考生发出温馨提醒,向法院、检察院、公安、大学法学院等考生密集单位统一制发了《致考生的一封信》,提出了诚信参考、绿色参考倡议。第二、加强监考力度。为严防高科技作弊,专门成立了防作弊技术监督组,协调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出动两辆大型监测车实时监测考点及考场周围所有可疑无线电信号,每个考场均配备了金属探测仪和屏蔽仪,指派专人在监控室盯控,同时加强流动监考搭配,做到每三个考场安排一名流动监考,积极配合监考老师做好监考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第三、严肃查处各类作弊问题。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协调联动,严厉打击和查处各类作弊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打击,决不姑息。

【处理依据及结果】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4号)第八条规定:“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一)由他人冒名顶替或者互以对方身份参加考试的。”根据上述规定,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责令邹某某离开考场”的处理,聊城市司法局建议给予张某某2013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并将相关案件材料报送省厅。山东省司法厅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4号)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张某某2013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