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概要】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中,陕西考区延安电大考点考生吴某,其在江苏山樱教育机构培训期间,认识了在山樱教育机构工作的吴某(同名同姓),与其商量代替他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后替考人同意帮忙。随后吴某使用本人身份信息及替考人员吴某的照片找做假证人员伪造了一张临时居民身份证。考前替考人拿着吴某提供的假身份证和准考证从居住地江苏连云港来到延安参加考试。在9月20日上午进行的卷一考试中,监考人员通过比对考生信息底册发现吴某系替考嫌疑人员,后经考务组人员确定为替考违纪人员。

吴某伪造证件、吴某代替考试案

【应对措施】

考点总监考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安排两名纪检组人员将涉案考生带离考场,给予责令离开考场处理,并为其做询问笔录和固定有关证据。纪检组人员与吴某谈话后,作出了《司法考试违纪行为调查笔录》,核实了违纪事实,本人写出了检讨书。当天下午考务人员在国家司法考试管理系统违纪平台上报司法部,并在当天的《延安考区情况汇报》中报告省厅,建议按照《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规定给予考生吴某相应处理。

【处理依据及结果】

2014年11月13日,陕西省司法厅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4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吴某违纪行为处理,做出了《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权利告知书》,由延安市司法局电话告知本人。12月16日,省司法厅做出《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陕司处字【2014】1号)给予吴某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